重庆綦江矿难3名刑拘人员和2名停职人员名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人民监督网消息:重庆市政府5月31日下午4时30分召开綦江同华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新闻发布会,通报该事故的处置情况。重庆国资委决定,对矿难事故2名负责人进行停职调查,另外有3人

    人民监督网消息:重庆市政府5月31日下午4时30分召开“綦江同华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新闻发布会,通报该事故的处置情况。重庆国资委决定,对矿难事故2名负责人进行停职调查,另外有3人被刑事拘留。>>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赔偿标准

  新华网报道,重庆市国资委决定对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明远、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彭志强采取停职调查措施。另据公安部门初步调查,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项目部项目经理刘强、松藻同华煤矿总工程师陈有明、松藻同华煤矿矿长易政三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5月31日,也就是今天凌晨4时50分,警方依法将三人刑事拘留。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5月30日上午10时55分,重庆市綦江县境内的重庆松藻矿务局同华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突出事故。当时在井下作业的131人中,30名工人遇难,77人受伤,其中12人重伤。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