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市长清华导师年赚千万的背后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继传出最年轻市长周森锋涉嫌论文抄袭后,又有自称是周森锋同学的网友爆出周森锋在清华的研究生导师刘洪玉教授是个富豪导师,年赚千万,还分析导师刘洪玉只顾赚钱和外出讲课,


继传出最年轻市长周森锋涉嫌论文抄袭后,又有自称是周森锋同学的网友爆出周森锋在清华的研究生导师刘洪玉教授是个“富豪导师”,年赚千万,还分析“导师刘洪玉只顾赚钱和外出讲课,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指导学生撰写论文”。(7月15日广州日报)

据悉这位自称是周森锋在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的同学,他发帖的原因是之前有报道指称“最年轻的市长”周森锋论文涉嫌抄袭,于是他想披露一个惊人的内幕:刘洪玉教授其实是搜房网的隐形股东,他的主要工作是为搜房网炮制各种毫无学术水准的排行榜,然后向拿奖的房地产开发商索取赞助费和证书费,每年都超过1000万元,这几年他至少赚到了5000万元。

对“周森锋同学为何论文抄袭”?这位发帖人表示,“主要原因是两个:第一,导师刘洪玉只顾赚钱和外出讲课,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指导学生撰写论文;第二,在清华大学房地产所这个拜金主义机构里,以周森锋同学为代表的好苗子也会变坏。”

此网帖一发出,旋即被各大网站转载,网友也热烈回帖。当事件中的主角——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刘洪玉教授看到该帖反映的事情后,记者采访他时,他拒绝回应,问及与搜房网的关系,他表示“这些东西采访说不清,你爱怎么写就怎么写”。

说现在的教授脸皮厚,说话“牛”,一点也不为过,但“牛”到每年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净赚一千万,这在中国恐怕只有刘洪玉教授一人。笔者不是仇富之人,你有多大本事和能力赚钱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也决不会眼红。问题是,清华作为中国的一所名校,有才华有能力的教授不止刘洪玉教授一人,有些甚至比他还强的人都有。那么刘洪玉教授为何能在每年净赚一千万,而别人就没有这个能耐呢?在这位教授的背后到底有多少不为人知的东西?

其实,要揭开这其间的内幕并不是难事,因为“存在即合理”的市场规律已经把大学中的一些教授带入了拜金主义的漩涡,“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只要有钱赚,师德可以丢弃,教学可以放弃,育人可以暂缓。一辈子吃党的教育饭,现在也该借党的教育这个平台为自己牟取利益了。这就是当今某些教授存在的心态。

按照有关规定,像清华、北大这一类的大学教授,办培训班为学生讲课或者在其他企业兼职做与教学无关的业务,必须经所在大学领导上报至教育部备案,待批文下达方可按文行事。然而,大学也并非净土,只要与上级领导私下协商同意,达成文字或口头上的君子协议,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予以实施。

据业内人士吐露,清华、北大等房地产研究所教授每天上一堂课,可获得1万元的报酬;如果是董事,每年可拿到30万元的红利。这些教授之所以不费吹灰之力拿到钱,是借助于名校的品牌,为自己打造了一个赚钱的平台。正如一名北大教授私下闲侃:“我就是不想离开学校,这是一棵大树,没了这棵大树,我们就什么都没了。”这就是名牌大学的作用,谁能与之相比?

记得今年4月,台湾籍教授张家麟因与北京大学合作办班,闹起了纠纷,将北大告上法庭,要求北大赔偿47万余元。据报道,张家麟曾担任北大医学部在职教育培训中心EMBA高级研修班的特聘教师,也曾担任过北大培训中心的授课老师。他上诉的理由是,在与北大的合作办班中,他赔了不少钱,而北大却挣了几十万元。

有道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此话真可一语中的。殊不知,今日大学之教授,为了钱,借名校之名,打着为社会、企业培训的幌子,以办校、办学、办培训班为借口,大揽钱财,中饱私囊,坑蒙拐骗。而把自己的主导业务——教学任务弃之一旁,就像周森锋同学所说的那样:“导师刘洪玉只顾赚钱和外出讲课,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可见,今天的大学教授不是在为党、为祖国培养人才,而是想方设法为自己捞取好处,谋取私利。如此下去,大学里的人才不是缩水,就是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导致人才断流的恶果。

中国的教育已经到了应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目前,我国的大学不少,但真正的名校有多少?而且与世界名校如美国的哈佛、斯坦福,英国的剑桥、牛津等大学相比,几乎不能与之匹敌,我们要学习的地方太多太多。对于中国的一些教授们来说,如果没有大学这座平台,你们借什么去谋私?又有什么本事去谋利?与其丧失师德丢弃自己的专业,糊弄学生,倒不如拿出自己的本事去创办属于自己的企业。误人子弟的教育比谋杀更可怕。

从清华导师刘洪玉教授年赚千万的背后,我们看到了一条黑色的利益链,一旦这条利益链不断地扩张开来,其后果是十分危险的。故此,为了中国的未来,为了民族的前途,现在应该是下重锤整治教育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