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脊梁评奖调查:主办方之一系非法媒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新华社电 近日,共和国脊梁评奖因倪萍等人获奖引发名人论战。网民质疑花钱买奖。7月19日,倪萍回应称从没干过托人甚至拿钱夺奖的勾当。并称保留对李承鹏的起诉权。记者调查发

 据新华社电 近日,“共和国脊梁”评奖因倪萍等人获奖引发名人论战。网民质疑“花钱买奖”。7月19日,倪萍回应称“从没干过托人甚至拿钱夺奖的勾当。”并称保留对李承鹏的起诉权。记者调查发现,该评奖存在收“参会费”、主办方身份存疑等黑幕。

  针对网民的质疑,7月19日,倪萍说,7月初,她收到自称“纪念建党90周年组委会”发的“共和国脊梁”颁奖邀请函,她与田华、李双江等人获此殊荣。“我第一反应是评奖很严肃。能和老前辈同台获奖是一种荣幸。”倪萍说,她从没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分钱。“从没干过托人甚至拿钱夺奖的勾当”。针对李承鹏的“恶言相向”,倪萍几度落泪:“对我伤害很大,我保留对李承鹏起诉的权利。”

  网民认为,李承鹏与倪萍的论战暴露了一些评奖的乱象。记者调查发现,该评奖存在收“参会费”、主办方身份存疑等黑幕。据了解,主管部门已介入调查,并对涉事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

  调查

  主办方1 “中爱联” 称经人牵线当挂名主办方

  “共和国脊梁”评奖主办方之一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秘书长李和平承认:“‘中爱联’早在2002年和2003年先后两次作为主办方之一参与‘共和国脊梁’评奖活动。但今年的评奖,我会没参与评审和颁奖环节,更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问:“为何贵单位在主办方之列?”

  李和平表示:“只是挂名,因为另一个主办方《影响力人物》杂志社总编刘学文经我会某常务理事牵线,邀请我会担任名义主办方。”

  主办方2 “中经报协” 否认违规称也只是挂名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影响力人物》杂志社也是主办方。“中经报协”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全国性社团。按规定,社团举办评奖前,应征得上级单位批准。

  针对网民“评奖违规”的质疑,“中经报协”秘书长王兆平予以否认。“目前没有规章明确约束媒体举办评奖,本次活动具体工作由我会的会员单位《影响力人物》杂志社操作,我会既没参与评审,也没收费,只是挂名。”

  记者获得的《“中经报协”批复函(2011年4月21日)》显示,“中经报协”同意作为本次评奖主办单位之一,且批复函盖有公章。

  主办方3 《影响力人物》 杂志未注册涉嫌非法

  记者调查发现,评奖主办方之一《影响力人物》杂志的身份存在疑点。在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搜索,该杂志未注册。新闻出版总署人员表示,系统无法查询的属非法媒体。

  《影响力人物》杂志社总编刘学文说,该杂志是广东省《亚太经济时报》社下属周刊,不卖钱、不发行、只赠送。但杂志网站显示:“《影响力人物》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主办,且封底有“定价36元”的标示。

  记者致电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秘书长姜昆核实时获悉,不仅该会没有下辖该刊物,且姜昆不久前也接到“共和国脊梁”组委会的邀请,但被其拒绝。

  揭秘

  《影响力人物》杂志社总编刘学文透露评奖经过

  7名评委均不是权威专家

  面对大量事实,《影响力人物》杂志社总编辑刘学文透露了评奖经过:“评奖有书画展、征文、评奖和西柏坡采风四项,其中担任‘共和国脊梁’评奖的评委共7人,都不是权威专家。评奖标准由7人自定。初期先选定20位名人,根据谁能来颁奖确定‘10脊梁’。”

  针对网民质疑的“乱收费”,刘学文承认,评奖虽未对获奖者收费,但邀请的全国100多名参会者,每人交3800元“参会费”供食宿。

  面对“这次评奖能赚多少钱”的问题,刘学文以“活动未结束、财务未结算”为由拒绝回答,“这次活动,不少中国美协、书协的名家免费赠送了大量字画,我们更大的目的是对书画进行慈善拍卖。”

  【反应】

  倪萍

  警醒自己慎重参加评奖

  听说评奖内幕,倪萍表示:“如果知道是假的,我肯定不参加。这次事件给了我巨大警醒,得留个心眼儿,弄清组织者、颁发者是谁,调查后再确定是否参加。”

  王兆平

  对会员单位审核有漏洞

  对于《影响力人物》杂志“身份”存疑,“中经报协”秘书长王兆平坦陈:“‘中经报协’对下辖会员单位的资质审核有漏洞,要吸取教训。以后不再搞这类评奖活动。”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