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原副主席李堂堂受贿768万余元 一审判无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任陕西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受贿768万余元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堂堂犯受贿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任陕西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受贿768万余元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堂堂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2009年,李堂堂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副市长、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市长、陕西省政府秘书长、陕西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承揽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李堂堂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堂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李堂堂受贿的数额和情节,考虑到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