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拆违战役”好壮观:“防暴车、救护

2007-01-13 15:48 来源于:转载 | 作者:秩名 | 浏览:
政府“拆违战役”好壮观 安徽省阜南县城郊乡六里村,位于县城苗南河北岸,属于城乡结合部。
 
 

图为村民孙书联被强行拖离现场,送往看守所。

政府“拆违战役”好壮观

 
    安徽省阜南县城郊乡六里村,位于县城苗南河北岸,属于城乡结合部。

    2006年11月,该县政府在这里打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拆违战役”――大批防暴警察、城管人员、120医生,甚至还有两辆殡仪馆的棂车也投入了“战斗”。六里村居民的房屋很快就土崩瓦解。被强行拆除的房屋,大部分是近年来建造的砖混结构的新楼房。
据该县《苗南河北岸旧城改造项目简介》称:该区域房屋低矮破旧,建设杂乱无章,没有排水、供水、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县委、县政府将该区域列为旧城改造重点项目,已经与加拿大某投资公司签订开发意向。2005年3月份以来,该区域部分居民受利益驱动,突击建房,严重影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心打响苗南河北岸拆违战役,成立了高规格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董继安、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增泓坐镇指挥,建设局负责拆违工作的全面部署和沟通协调,城郊乡、公安局、房产局、土地、卫生、广电等部门通力协作。

    2006年11月15日和18日上午,阜南县苗南河北岸拆违领导小组负责人两次带领公安防暴队、房产局、120急救人员、民政局组成强拆队,开着几辆大型挖掘机、推土机声势浩大地来到六里村。防暴队在村子的入口处拉起了警戒线,只许出人不许进人。对家中无人的被拆房屋,强拆队砸开门锁、扔出家具后,挖掘机、推土机立马跟进。对依然有人留守在家的被拆迁户,则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个别村民甚至被像捕捉牲口一样带离现场 。面对此景,不少大人、小孩失声痛哭。

    六里村村民说:“拆迁队是有备而来的,根本不让你说话,说话就逮人。火葬厂的棂车也来了,和公安车辆、120车辆一起停在路对面。”记者吃惊地问村民:“你们认识火葬厂的棂车吗?”村民回答:“咋不认识啊,来了两辆呢!”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有4名村民因为“多嘴”被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之名拘捕。
 
 
 村民的住房已成废墟一片。本网记者潘书培、陆宏晓摄影
 
    村民遭了殃,干部受表彰
 
    房屋被强拆后的村民大多居无定所,只好投亲靠友,有的甚至在残缺的过道里度过一个又一个的寒冷冬夜。
村民汪某流着眼泪说,我的半亩宅基是2003年花钱买的,当年就办了《土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载明是宅基用地。我们夫妻俩都没有工作,建房花10多万元基本上都是借的钱。拆我房子的时候,我当时都不想活了,城建局刘卫华副局长对我说:“只要你不跳楼,有什么要求我都答应你”,我说:“我只要有地方住就行了”。他顺势把我从楼梯上拉下来,当我听到挖掘机砸我楼顶的声音时,当即就晕厥过去了,等我醒来,我的300平方米的楼房已经变成一堆废墟。

    一边是村民们无家可归,居无定所。一边却是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会同各拆迁小组成员大谈“拆违”成绩。在一次拆迁例会上,县委某领导对拆违工作一口气说出“四个好”:“拆违工作进展效果好,一线指挥得力,城郊乡宣传工作做的扎实,群众配合的好,城建、房产主力军作用发挥的好,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好。”
 
 

图为村民在拆迁现场晕厥被抬出急救。本网记者潘书培、陆宏晓摄影

 

 

 
    “强拆”违法,城建监管缺位是祸根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被拆迁户都能拿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就是没有房屋建设许可证和房产证。村民们说,土地又不是国有性质,我们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而且土地使用证上也明确注明用途为住宅。很多被拆迁户表示,我们建房的时候根本没有人来问,县规划部门也没有向我们下发过处罚决定书,如果当初县里随便有个什么部门出来说“没有手续不能建”也闹不到这个地步。
新张村民小组代表王某说,县电视台通知说2005年7月以后建的属于违章建设,同是一个乡的台东村,县里却要求他们补办手续,为什么我们要求补办不给办?跟我们一起建的也有个别办好手续的。

    被拆迁户赵某一直在发达地区城市打工,见识宽广些,她说:“ 我到城建局办房屋准建手续,他们不给办,我给这个局的一个副局长意思意思后,他说,你尽管建吧,如果有人去阻止,你给我打电话。”
就县政府这次拆迁的合法性的问题,村民们提出好多质疑。被拆迁户张某说:“拆迁队没收了我们两台录像机,你如果是合法的,为什么不容许我们录像?为什么不给百姓讲理的机会?”

    记者请教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指出,依据有关规定,拆迁项目应该先通过县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规划局下发文件、再向社会发布公告。村民的住房即便是违法建设的,县政府如此强拆也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对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执行权。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