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马自燃焚毁获退款 法院认定质量缺陷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花了近33万元买来的宝马车,开了3个月竟在行驶时起火焚毁,车主遂告汽车厂商和经销商要求退车返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华晨宝马公司返还车款,并赔偿原告经

    本报讯花了近33万元买来的宝马车,开了3个月竟在行驶时起火焚毁,车主遂告汽车厂商和经销商要求退车返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华晨宝马公司返还车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新买宝马途中起火

  2005年3月30日上午,郑小姐的司机驾驶着她刚买3个月的宝马车外出,在沪闵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引擎室前方突然起火,虽经紧急灭火,但这台花了32.9万元买来的宝马318i轿车却付之一炬。 

  郑小姐认为,车辆自燃是因为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与经销商和生产商协商退车事宜未果后,她将上海凡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被告称是使用不当

  两被告辩称,2005年4月2日,他们曾在上海市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的起火点是发动机排气口的一块布,是车主使用不当才造成车辆起火。

  对此,郑小姐的代理律师薛淦洪指出:车辆出事后一直由被告方单独保管,证据保全又是事发后的第4天才做的,这块织物来自哪里难以确认。

  此后,市消防局回复法院,因事发时原告报火警,而后汽车又被拖至被告的维修厂,消防局无法就汽车残骸出具起火原因的鉴定。

  法院认定质量缺陷

  卢湾区法院去年9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要求退车还款,并赔偿郑小姐车辆购置税、灭火器费和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请。华晨宝马公司不服,提起上述。

  一中院2007年4月5日做出终审判决:交警支队证明了该车燃烧并非交通事故或人为损害所致,而被告在单方面取得焚毁车辆控制权后所做的调查,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故可以认定车辆起火属自燃,被告应就因产品缺陷对车主造成的财产损害,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现有证据表明,车辆存在的缺陷不是凡德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过错所导致,原审法院确认华晨宝马公司承担最终责任,于法无悖。故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相关报道链接: 

宝马汽车质量缺陷事件专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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