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查处冒牌商品说起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秩名 | 浏览:
最近,香港出现不法珠宝商店,出售冒牌商品骗钱,被骗游客要求退货、赔偿事件。媒体连续报导,各有关机关查处冒牌商品的消息,哄动一时。香港海关,查出一批内地制造,打上意

    最近,香港出现不法珠宝商店,出售冒牌商品骗钱,被骗游客要求退货、赔偿事件。媒体连续报导,各有关机关查处冒牌商品的消息,哄动一时。香港海关,查出一批内地制造,打上意大利标记的冒牌首饰,价值成千万计。特区首长曾荫权在北京郑重宣布,对出售冒牌商品的不法商人。要坚决查处,挽回香港商贸信誉,保持香港世界购物天堂的地位。不法商人,受到应得的处理。紧接着,建立相关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特区政府,勇于暴露问题,处理问题,可以肯定:这些有损香港商贸信誉的欺骗行为,绝对不会影响香港的形像。相反有特区政府的保证,香港的信誉会更好,世界购物天堂的地位,会更加巩固,提高。

    事物总是在比较中求进步的。对一个国家来讲,“司法公正”。要比商贸信誉重要得多。我们大陆内地,是一个泱泱大国,实行民主法制的社会主义的国家。还提出“十年建成法治政府”的口号。但在司法领域出现了冤、假、错案,情况又是怎样呢?

    近年以来,连续出现多起,佘祥林式的重大杀人冤案,对无辜受害者来讲,是一埸弥天大祸。对国家法律的权威,也是一种重大的损害。但我们司法界及有关的领导机关,司空见惯,无动于衷,并未引起应有的注意:中共中央六中全会“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情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顶风违纪的,坚决严肃处理”的指示,迟迟未见贯彻执行的迹象。对执法犯法的法官,未有给予应得的惩戒。有些受害人,未有得到合理的赔偿。致使执法犯法的法官,好似淳安法院的法官,肆无忌惮地继续制造冤案。他们不是把自己摆在人民法官的位置,秉公执法,息讼止纷。而是认为自己,是有权随意摆布他人命运的统治者,把法律作为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谁敢说个不字,就要把他置于必死之地,以消心中之恨。有些刚正不阿的法官,备受排挤、孤立,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一般法官,看风驶舵,随大流。所以搞冤案的继续搞。受害的继续受害。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不知佘祥林等人的命运,何时落到自己的头上。致使一般平民百姓,产生“谈法色变”的心理,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就只有忍气吞声,认命自慰,不敢走进法院的大门。这样的法律环境,能够构建和谐社会吗?

    4月26日《人民日报》有一篇题为《法律“六进”成为“五五”普法亮点》的报导,副题是“走进生活,走进基层,走进群众”。乍看起来,文章很有吸引力。但看到最后具体做法部份,又只觉得是泛泛之谈,隔靴搔痒,不及皮毛,怎能走进生活?开始普法到今,不少于20年了,效果如何?普法是必要,但有不足。因为法律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上,法官用法有多重标准,可以断章取义,或随意增删。理亏的当事人,总是求助于法官,挽救其败诉的命运。这就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要想根治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就要充实普法内容,加强治腐力度。普法结合检查;表彰结合惩戒;罚款结合赔偿,估计效果会好得多:

    1、普法与检查相结合。学法的目的是用法,用法就是把学到的法律知识,结合执法实际,检查本地、本村、甚至本户,已经发生的案件,是对或错?也可以在网上发表,公诸于众,共同分析研究,明辨是非,从中发现、纠正冤、假、错案,或解释开导,消除民间积怨。

    2、表彰与惩戒相结合。通过检查,遇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好法官,加以表彰;对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法官,给予惩戒。多年恶习,不触及灵魂,是无法根治的
 
    3、罚款与赔偿相结合。有冤、假、错案,就必然有违法的当事人和违法的法官。对违法行为,要作依法处理,所得的罚款,赔偿受害人,还人民一个公道。


    以社会为课堂,以案件作教材,通过生动、实际的学习,激浊扬清,除弊革新,使法律真正掌握在人民的手上,人民享有监督法律的权力,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法院的判决,也能被社会理解、认可,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这才是真正的走进生活。这样做既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能达到学法用法的要求,何乐而不为?

    我坚决支持《人民监督网》促进司法公正,共同努力,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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