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原副市长节日受贿46次获刑 曾是反腐清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案作出二审判决: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案作出二审判决: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对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以“打招呼”名义权力寻租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先后担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和湘潭市副市长。记者调查发现,他利用手中的职权便利,为房产开发公司“打招呼”、“协调关系”,为一些寻求提拔的个人“开绿灯”、“助力一把”,从中获取高额“回报”。

  齐某原是湘潭县规划局停薪留职干部,其所在的南海公司在承接项目等方面都得到了朱少中的“关照”。为此,齐某先后9次行贿朱少中,共计人民币49.6万元、美元2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湘潭县锦石乡原副乡长罗某在调任湘潭县政府协调办主任一事中得到朱少中的帮助,先后3次总共给朱少中送了11万元。

  受贿大都是在节日期间

  “2006年至2008年连续3年的春节期间,齐某都到被告人朱少中家,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朱少中夫妇1万元,共计3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少中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送的美金1万元。”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朱少中案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受贿时间大都是节日期间,是一名典型的跌倒在“节日人情”上的官员。

  记者查看二审判决书发现,在14项受贿记录中,“春节”、“中秋”、“端午”等成为高频词汇,大概有46次是节日前后受贿。

  “我们这个社会有讲‘人情’的传统,但节日问候、拜年往往成为行贿的借口和机会,官员很容易把持不住。”有专家接受采访说,领导干部应该提高节日反腐意识,严守底线,划清节日人情与受贿犯罪的“高压线”,越过一步都不行。

  “双面贪官”边喊反腐边受贿

  令人惊讶的是,朱少中还是一名边喊反腐边受贿的“双面贪官”。

  “他长期以反腐官员的形象示人,现在却因反腐而落马。”记者了解到,在案发之前,朱少中一直以“清官”形象出现在众人面前。

  另外,朱少中还在媒体上发表过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一段时间,他还获得了“反腐清官”的赞誉。回头来看,如何有效考察、监督干部,确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本报记者 侯琳良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