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议“动车离谱采购”:最终是乘客买单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媒体调查称,高铁列车采购价令人咋舌,一个自动洗面器7.2395万元,一个色理石洗面台2.6万元,一个卫生间纸巾盒1125元,一张单人坐椅2.2万元,超出市场价格数倍。在昂贵的动车背后

     据媒体调查称,高铁列车采购价令人咋舌,一个自动洗面器7.2395万元,一个色理石洗面台2.6万元,一个卫生间纸巾盒1125元,一张单人坐椅2.2万元,超出市场价格数倍。在昂贵的动车背后,隐藏着一批神秘的供应商,它们通过错综复杂的权钱交易组成各种利益集团。

  对此,有网民指出,以高于市场数倍之价格采购高铁设备,人为推高高铁造价,不仅有悖市场规律,违法相关法律,无法令人接受,必须在法律上作出惩罚。

  奢侈动车背后的真相

  有网民称,高铁造价高昂、成本惊人,我们原本并不陌生。但是,高铁列车上的寻常配置竟然也昂贵奢侈得如此离谱,实在超乎想象。“奢侈动车”其实并不是这些配置本身多么奢侈多么金贵,而是强制认证和暗箱招标体制共同催生出天价采购。

  经济参考网上一网民“张贵峰”认为,“奢侈动车”所揭示的铁路真相远不止此。此前一直饱受诟病的高铁高票价,在这里无疑也能得到部分合理的解释。这也就是说,目前高铁票价之所以畸高、直追飞机票,铁路部门解释的“高铁投资大、建设成本高”,其实并非全部理由,由天价采购黑幕笼罩的“奢侈动车”配置,同样也是票价过高的重要原因“羊毛出在羊身上”“奢侈动车”的腐败成本最终还得由乘客来埋单。

  “张贵峰”说,“奢侈动车”也进一步揭示出,此前广为社会关注的铁路巨额负债以及惨淡的经营业绩,并非都是如铁路部门解释的那样,主要是“材料价格的上涨”、“运输成本增加”或者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政策性亏损,“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天价采购成本,同样对铁路债务、经营亏损有不菲的“贡献”。

  署名为“海兵”的博文认为,从这些高昂的价格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与奢侈。诚然,物品的价格越高,越能显示出它的价值所在。但是物品的使用价值远远地超过它本身所含的价值时,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索,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如果是个人或私有企业的采购,人们绝大多数会认为,这是一种贵族式的生活方式,这是一种炫富的表现;如果是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的采购,则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究其原因,就是其中存在很大的猫腻,由此可以引发出无限的遐想。

  政府采购法形同虚设

  有网民发问:动车配套小部件价格何以如此离奇昂贵?这不是赤裸的掠夺是什么?谁让这样的天价采购通过审批?也有网民指出,动车“离谱”采购案暴露采购审批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现行法规执行不力、权力寻租等诸多严重问题。

  网民“花玉喜”称,《政府采购法》明确,禁止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均价。但现实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却一再刺激公众神经。采购价格与市场价严重偏离,这里面必然隐藏腐败问题。

  署名“华商宝”的博客认为,之所以在公共采购中总是出现“只买贵的不选对的”的情况,原因无外乎操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查处不给力等等,而这些都与采购信息不公开有关,“暗箱”为黑手提供了操作的空间;“暗箱”让公众的监督无法落到实处;“暗箱”也让查处有了回旋的余地。于是,一起又一起的“天价采购”事件大都不了了之,这又进一步助长了公共采购之混乱局面。

  应通过公众舆论来倒逼制度完善

  署名为“黑猫”的博文认为,去年底有媒体报道,铁路建设与投资资金告急。面对“奢侈动车采购”人们不禁要问,高昂的动车成本是否为铁路建设缺钱的居民和高铁票价难以下降“贡献”了一份力量?基于此,对于奢侈动车,以及奢侈动车背后的各种“化公为私”的天价采购,必须在制度上和法律上作出惩罚,而不仅仅是被曝光后,在“内部人监督”的游戏规则下“纠正”了之。

  商都网网民“花玉喜”称,目前,中国铁路正处发展关键期,仅2010年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分别达到8340.7亿元和7091.0亿元,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如何杜绝大量国家财政资金被官商勾结分赃,不仅应加大对腐败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制度,还应通过公众舆论来倒逼制度完善。

  署名“华商宝”的博客认为,对于奢侈动车背后的各种“化公为私”的天价采购,必须在制度上和法律上作出惩罚,而不仅仅是被曝光后,在“内部人监督”的游戏规则下“纠正”了之。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