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局长贪污受贿获刑 曾虚开发票公款报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由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文山州地税局原局长段润华受贿、贪污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段润华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

   近日,由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文山州地税局原局长段润华受贿、贪污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段润华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段润华在担任怒江州地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税收征收管理中收受他人贿赂135.55万元。 

  2009年7月,段润华将他人行贿价值为5.2万元的尼康照相机作为单位购买没有发票为由,安排该局办公室人员从昆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代开金额为5.84万元的办公用品耗材发票拿到财务报账,段润华将扣税后的4.99万元侵吞。同年8月,段润华调到文山州地方税务局任局长时,又将该照相机带到文山,并以单位需要购买照相机为由,亲自到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代开金额为4.98万元的发票,再次以该照相机骗取单位公款4.98万元。 

  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总和刑期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润华并未提出上诉。追缴的受贿赃款及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的赃款分别退还了相关单位。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