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百米古城墙仅保护20米 政府为开发商让路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经过长沙市政府、开发商以及专家的多次协商与论证,长沙潮宗街古城墙如何保护终有定论。昨日,湖南省文物局召开情况说明会,该局文物处处长熊建华披露,古城墙将采取原址保护

  经过长沙市政府、开发商以及专家的多次协商与论证,长沙潮宗街古城墙如何保护终有定论。昨日,湖南省文物局召开情况说明会,该局文物处处长熊建华披露,古城墙将采取“原址保护与异地迁移保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保护,而原址保护的城墙长度约为20米,是总长120米的古城墙中“保存最完好、信息量最丰富、价值最重要的一段”。

  对于为何只保留20米,熊建华表示,除了基于文物保护、地质状况等基本因素的考虑外,还兼顾了开发商即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修改原有建筑方案的可行性。本报记者徐海瑞 长沙报道

  这20米的价值

  保留了战争痕迹,能全面反映城墙价值

  长沙潮宗街古城墙的珍贵之处,不仅因为古城墙跨越宋元明清等朝代,还有城墙保存的完整性。

  “宋代城墙保存到现在的已很罕见,全国仅有十几处,湖南此前仅在茶陵县发现一处,现已是国家一级保护文物。”柳肃介绍说,潮宗街古城墙共有两段墙体,内侧墙体属宋元时期,外侧墙体属明清时期,两段墙体呈现明显的叠压关系,其中还保留着明显的战争痕迹:现场不仅发现了刻有“忠义军”字样的城砖,展现了抗金时期长沙保卫战的景象,明代的城墙还有一段堆砌凌乱,“应该是当时长沙在抵御外敌入侵时,城墙被毁坏后,在仓促之中砌起来的。”

  另外,潮宗街古城墙还体现了近千年来湘江河道的变迁,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郭伟民介绍,对照土层结构和古地图可以得知,目前所发现的古城墙之外就是湘江,该地段距现在的湘江河岸有100多米,“说明湘江河道发生了位移”。

  熊建华十分认同上述专家对于古城墙价值的判断。他补充说,潮宗街古城墙是长沙乃至湖南的又一次重要的城市考古发现,记录了长沙古城生长变迁的过程。“为向后人充分展现古城背后的长沙城史,我们希望这120米都能够原址保留。”熊建华说,古城墙所处的位置是长沙市中心,与湘江、营盘路地下隧道、五一广场地铁等地点均相距不远,“这么多的地下工程,地下情况也非常复杂,要想全部将古城墙保护起来,确实是一项很艰难的技术工程。”

  针对古城墙原址保护长度的问题,专家曾多次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并在23日召开的专家会上,最终确定了对其中保存最完好、信息量最丰富、价值最重要的20米古城墙进行原址保护,其余进行异地迁移保护。据一位与会专家介绍,这段20米城墙年代叠压关系明显,并保留了战争痕迹,能够全面反映城墙价值。

  “现在我们只能说,原址保护不少于20米。因为随着发掘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如果发现了更多更为珍贵、有价值的遗址,也可能列入原址保护的行列。”熊建华说。

  这20米的由来

  政府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

  如熊建华所说,120米的潮宗街古城墙全部保护很难实现。

  资料显示,长沙开福万达广场A、B、C、D四区项目总占地180亩,总建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亿元。古城墙横跨该项目C、D两区,若要将其完整保留,意味着更大的工程量和更高的技术难度。

  而这段20米长的城墙刚好处在万达广场经调整后的一座3层裙楼之下,如果再向两边延长,就会深入两座分别高150米和193米的高层建筑底部,这对建筑方案的调整来说,难度将更大。

  同时,万达方面已经在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挂出了调整之后的建筑方案:C、D地块合并,原有4座住宅楼改成两栋更高的写字楼。

  在柳肃看来,20米的确是政府和开发商双方协商的结果。柳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古城墙保护的最佳方法,是原址建设长沙城墙博物馆。“不过现在看来,能够实现部分原址保护,已经来之不易了。”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