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宿州计委副主任贪污490余万 退休8年落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退休八年后被揪出的贪官 一些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把顺利退休喻为安全着陆,他们以此作为自己官场生涯最后的追求,胡惠民就是这样一个贪官。这个安徽省原宿州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退休八年后被揪出的贪官 

  一些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把顺利退休喻为“安全着陆”,他们以此作为自己官场生涯最后的“追求”,胡惠民就是这样一个贪官。这个安徽省原宿州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在退休8年之后,因被其他贪官举报,落入法网。 

  2011年12月28日,被关押在宿州市看守所的胡惠民接到了终审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他贪污490余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已经70岁的胡惠民本该颐享天年,却要在狱中度过余生。 

  看守所寄出举报信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绿化委员会副主任李某因受贿13万元、非法私藏子弹138发,受到查处。为戴罪立功,争取宽大处理,2009年12月下旬,被关押在泗县看守所的李某给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写举报信,揭发胡惠民在担任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主任期间,煞费心机地将骑路孙煤矿探矿权转卖给淮北一家矿业公司,侵吞了巨额转让款。 

  这封举报信立刻引起了宿州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马上安排反贪局对胡惠民进行调查。 

  反贪人员了解到,胡惠民早在2002年11月就已经退休,他所在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除了挂着个牌子,已经是人去楼空,他的邻居也说很久没有见到过胡惠民了。反贪人员决计从调查胡惠民的财产入手,到公安部门调取胡惠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身份信息,到房产部门调取胡惠民登记的房产信息,到档案部门调取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的相关资料,并在宿州市各金融机构展开地毯式排查。果然,他们发现了胡惠民在工商银行一营业点购买国债79.4万元,在两家银行存有定期存款119万元。一个靠领取工资度日的退休干部有这么多财产,李某举报他贪污公款看来不会是空穴来风。 

  反贪人员开始对他进行跟踪,2010年8月20日,胡惠民已经回到宿州,当天下午3点多,在一小区内,侦查人员一举将从北京回来办理转款手续的胡惠民堵在家里,抓获归案。 

  2010年9月1日,胡惠民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失去监管的煤矿筹建处 

  出生于1941年的胡惠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在原宿县酒厂工作,苦干了10年,调任原宿县经委,1986年9月升任原宿县计委副主任,1992年原宿县改为县级市,他继任原宿州市计委副主任。 

  1993年6月,原县级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骑路孙煤矿筹建领导小组,胡惠民被任命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996年3月,原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胡惠民被任命为筹建处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筹建处在原宿州市工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组建单位是原宿州市计委,任命胡惠民为法定代表人。在原宿州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协调下,筹建处从宿州市北杨寨乡政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计委等单位筹借资金300余万元,并委托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对该煤矿进行先期勘探。 

  胡惠民在1998年不再担任原宿州市计划委副主任。在退居二线后,胡惠民被原宿县行署计划委重点项目办聘用,一边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一边照旧担任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主任。那时,原宿州市计委已换了两次主任,胡惠民从没向主任汇报过煤矿筹建处的工作,甚至没说过煤矿筹建处的组建单位是市计委。 

  1999年初,国务院批准撤销宿县地区,设立省辖宿州市,合并后的县级宿州市更名为宿州市埇桥区。 

  由于资金缺乏,1999年1月和3月,原宿州市人民政府和宿县行署煤炭工业局先后批复同意筹建处引资开发骑路孙煤炭资源。但当时大家都忙于撤地区建大市、撤小市建区这些行政机构变更工作,胡惠民负责的煤矿筹建处几乎被主管部门遗忘了,但他自己却一刻也没停止招商引资开发骑路孙煤矿的工作。 

  2001年至2002年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计委(发改委)多次书面催促筹建处归还省地质勘察资金。为归还省级地质勘察资金和其他借款,筹建处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报告,要求转让宿州市骑路孙煤矿详查探矿权。胡惠民开始到处寻找下家,欲把骑路孙煤矿转让出去。 

  其实,胡惠民应该在2001年11月份就退休,当时埇桥区委组织部下了文件,胡和其他15人一道退休。然而,2002年,区计委又通知他填表参加2002年的公务员考评。当年11月,埇桥区委组织部再次下文,通知他退休。他才于当年底办理了相关的退休手续。胡惠民未向组织、政府部门汇报他经手的煤矿筹建处工作,“我当时认为没有问题需要组织解决,煤矿的勘查和区计委没有关系。”胡惠民说。 

  2002年10月,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筹建处将骑路孙煤矿详查探矿权转让给淮北圣火矿业公司,转让价1565.14万元。因为筹建处的工作人员中,只有胡惠民是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都是他招聘进来,所以转让事宜全是他独自和对方洽谈。转让成功后,胡惠民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未将骑路孙煤矿转让情况向相关单位汇报,在归还前期工作有关费用及借款后,有一大笔巨款仍存在筹建处的账户上。

  对人对己“慷慨大方” 

  胡惠民退休之后,仍然担任着骑路孙煤矿筹建处主任之职,没单位免他职,也没人过问他,完全脱离了监管。随着时间的流逝,胡惠民开始盘算如何将筹建处账号上的巨款挪为己用。他先把筹建处里的老员工全都辞掉,换了新会计,缴清税款后注销了税务登记。 

  “探矿权转让是我操作成功的,我既然是筹建处的法人代表,那么这个企业就是我的了。”胡惠民说,“当时我感觉到筹建处这个单位早已被主管部门放弃了,没人监管,也没有一个领导来过问筹建处的事,对于筹建处资金情况也不清楚,我认为这些钱都属于企业,而这企业是我个人的,这些钱也应属于我管理、支配。” 

  胡惠民有个儿子在广州打工,居无定所,老伴心疼儿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想买下来给儿子住。胡惠民想到了筹建处账上的那笔巨款。他以个人开办的宿州市工程咨询研究所的名义打借条从筹建处首先“借走”150万元,2006年1月至2月,胡惠民分三次汇60万元到其妻在广州开设的账户,用于在广州购房。同年6月,老伴突然病故,胡惠民就把老伴买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老伴生前在安徽省芜湖市有个股票账户,由女儿代炒股票。老伴过世后,他心里惦记女儿,就给股票账户汇去15万元。胡惠民自己购买了79.4万元国债;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共129万余元;2007年底,胡惠民又花了33万余元购买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一套住房。 

  老伴去世后,寂寞难耐的胡惠民开始广交女友。“老伴突然去世,我感到万念俱灰,我想尽快作死我自己。”胡惠民说。 

  他先给女友年某25万元用于房屋的装潢,送年某13万元用于生活开支及买保险。 

  这让年某很感动,铁下心要和胡惠民结婚。就在两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时,年某发现胡惠民外面还有不少女人,就果断地和他分了手,38万元自然成了她的精神损失补偿费。 

  对其他女友,胡惠民没有像对待年某这么慷慨。大家一起吃喝玩乐可以,但想要钱的话,不管多少,都得给胡惠民打借条。但还不还、什么时候还,胡惠民根本不问。他先后借款给沈某、张某、许某等人合计105.6万元。 

  胡惠民还挥霍30万元四处游山玩水,遍尝山珍海味。“我的身体状况根本不适合去西藏玩,但我冒着宁愿一死也要去的决心跑到西藏玩了一圈。”他说,“反正金钱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我得想尽办法尽快花掉。我从不喝酒,但每到一处都要买一瓶当地出产的白酒尝一尝。进庙烧香,我都是整百整百地往功德箱塞钱。” 

  胡惠民一共取出公款49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筹建处账户上有巨额公款的事情,除了胡惠民以外,还有会计陈某知道。2006年底,当会计陈某被解聘时,她向胡惠民提出自己准备开家窑厂,要借款20万元。2006年12月14日,胡惠民拿出了4张限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自己填写了1张,其余3张空白支票交给陈某自行填写,陈某出具了“借筹建处20万元”的借据,这20万元就此落进了陈某腰包。 

  案发后,检察机关共追回人民币292万余元,扣押胡惠民位于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住房一套及地下室。

  退休贪官自称无罪  

  2011年7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惠民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追缴胡惠民违法所得4905941.66元,上缴国库。 

  胡惠民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原是他自办的非法人企业,并于1990年取得“骑路孙区域”探矿权。1996年他申请将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挂靠原宿州市政府,1997年向筹建处投资8.5万元,而原宿州市政府、计委未对筹建处进行过投资。1997年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停办并被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宿州市政府以宿政秘[1999]12号文件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脱钩。2000年,他又重新申请注册成立了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属其自办企业。因此,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转让探矿权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他有权处分。 

  胡惠民说:“我2001年已退休,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原判将我在退休后的行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行为,属适用法律不正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是原宿州市政府为开发骑路孙煤矿而批准成立的,于1996年办理工商登记,属原宿州市计划委员会组建的企业法人,并非胡惠民自办、挂靠到原宿州市政府的企业。有一系列书证证实,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成立过程清楚、企业性质明确,相关情况亦能得到时任原宿州市市长、原宿州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等证人、证言的印证。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自1996年成立后一直延续至案发,没有停办,也没与政府脱钩。胡惠民及其辩护人关于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是其私人企业,其有权处分筹建处财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对于胡惠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认定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安徽高院查实: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是经原宿州市政府批准、由原宿州市计委组建的企业。胡惠民于1996年由原宿州市政府任命为筹建处主任,负责筹建处的全部工作,属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胡惠民从宿州市埇桥区计委退休后,未被免去筹建处主任的职务,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筹建处公共财产的职责,仍属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判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无不当。 

  安徽高院认为,胡惠民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管理公共财物等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90万余元,挪用公款2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予两罪并罚,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预防隐性腐败 加强离任审计 

  2012年元旦之后,胡惠民佝偻着腰开始在监狱服刑。无期徒刑,对一个70岁的老人来说,意味着这辈子也许就要在高墙内度过。 

  贪腐官员“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式的“隐性腐败”与日俱增,由于贪得无厌,“安全着陆”多年之后身陷囹圄的贪官越来越多: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就是在69岁那年因受贿罪被判刑十五年;江苏电大处级干部王世明退休8年后因受贿罪被判刑十一年;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副厅级女干部覃赛先,在退休近10年后,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169万元。受审时,覃赛先当庭下跪求法官允许她边住院边受审。 

  和很多低头认罪的贪官不同,胡惠民在法院一、二审期间,始终坚称自己无罪,所列举的理由也振振有词:因为煤矿筹建处一直以来都是他自己独当一面,为煤矿招商引资,转让详查探矿权谈判,全是他一个人在张罗。他才会认为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就是他的私人企业,自己有权使用筹建处的财产。事实上,胡惠民的贪腐是借机于行政机构变革的监管疏漏。因撤地建市、撤市设区,致使新旧交替时公款监管脱节,管理混乱,连胡惠民的退休都下了两次文件,实在滑稽。将煤矿转让、结清借款之后,胡惠民等待了4年之久,暗中观察相关部门反应,确定万无一失后,才下手“借走”公款,挪为家用。胡惠民一直认为自己是煤矿筹建处的功臣,煤矿转让款结余下来,应归自己所有,加上早已退休,挪用公款不算贪污。 

  胡惠民名为退休,实际却控制着政府部门,这种“退而不休”式的现象,折射出相关机构的管理漏洞。“从胡惠民贪污案中可以看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必要性。”办理此案的法官说。 

  胡惠民的案件提示我们,严格的离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离任审计能查明个人经济责任,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立足于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离任审计,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尤其一个地区进行行政机构大调整时,更要严密部署,加强对国家干部和国有资产的监管,通过严格的审计,有效防止有人趁机浑水摸鱼,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