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密法三月起施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联合早报 | 作者:联合早报 | 浏览: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配备研发与实行责任制等多方面,强化保密工作。

    (北京综合讯)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配备研发与实行责任制等多方面,强化保密工作。

    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昨天全文刊发李克强1月17日签署的上述条例,该条例共六章45条,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依法应当公开事项

不得列为国家秘密

    条例第五条明确“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境外媒体分析认为,这项规定有助于提高中国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禁止地方政府以涉密为由剥夺公民的合法知情权。

    同时,第五条也明确“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条例第六条则要求“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根据这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另据条例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该条例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内容包括规定机关、单位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也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条例其余四章分别为: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对于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包括载体的审查、传递、保存场所、设施设备等,都明确“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条例也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如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受到国内外舆论的批评。曾有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保密法和各种条例的制约。国内记者也曾反映,官员以“保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有评论认为,上述新发布的保密条例,可以防止地方政府、机关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

    但条例的全文更多是围绕于如何强化与提升保密工作,则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泄密情况的忧虑和警觉。

    据新华网1月17日的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栗战书在全国保密工作会议上强调,自2012年底的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就做好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栗战书要求,打好“持久战”、“攻坚战”,着重抓好定密规范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网络保密管理。

    另据境外媒体消息,栗战书当时还批评该保密的事项屡屡出现疏漏,由于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泄密案件屡禁不止,境外势力和情报机构的窃密力度持续加大,给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增强忧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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