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被法院审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张峰 | 浏览:
李新华,男,户籍地:河南汝州市小屯镇朝川街1号院,经常居住地:郑州市南阳路198号裕华文清园1号楼6单元46号。身份证号:410482195212288719,汉族,初中文化,系刑满释放人员。

    李新华,男,户籍地:河南汝州市小屯镇朝川街1号院,经常居住地:郑州市南阳路198号裕华文清园1号楼6单元46号。身份证号:410482195212288719,汉族,初中文化,系刑满释放人员(判刑前系无业人员——三门峡湖滨区法院认定的)。李新华曾假冒《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主任记者被曝光。  

    2006年11月13日, 假记者李新华为发泄私愤,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受害人,且公然在李新华个人博客散布所捏造的事实,用以贬低受害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关法律规定,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将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追究劳改犯李新华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在罪犯李新华服刑监狱河南三门峡市开庭审理此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劳改犯李新华承担法律责任,近期受害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是假记者李新华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的精彩画面: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以下图片为:
河南电视台记者用隐蔽摄像机拍摄的精彩画面。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图: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图:穿红色内衣的为罪犯李新华,左为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崤山路派出所所长王琨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 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 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试图冲破民警的警戒线殴打采访的记者。
 
 
左:罪犯李新华,右: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王琨、王彦朝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控制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控制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控制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押上警车,送往看守所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公安局侦查员押上警车,送往看守所
 
                                     
 
罪犯李新华被三门峡湖滨区法院(2007)第155号判决书认定为无业人员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相关链接:

三门峡公安局坚持执法为民杜绝办理人情案略记

 

三门峡、郑州两地警察真棒!一举将凶犯李新华抓获(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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