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不给职工买社保被撤职 拒绝交出单位公章

2006-05-01 18:00 来源于:南国都市报 | 作者:林书喜 | 浏览:
临高县服装皮革厂共有110名职工,该厂在2003年拍卖资产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拒绝给其中6名女职工购买。6名女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官司从县仲裁委打到省中院,服装
    临高县服装皮革厂共有110名职工,该厂在2003年拍卖资产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拒绝给其中6名女职工购买。6名女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官司从县仲裁委打到省中院,服装皮革厂均败诉。可是该厂还是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其上级主管部门遂撤销该厂李娟厂长的职务。据悉,这是我省首位因拒绝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而被撤职的厂长。

  可事情还没有完,这位女厂长被撤职后,却拒绝交出单位公章,以至新任的厂长上任半年多了,还无法开展工作。

  服装厂拒绝为职工买社保

  临高县服装皮革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停产多年,濒临破产边缘。2003年,该厂将临街的房产拍卖安置职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拒绝为赵赛凤、庄桂花、刘兰英、王金英、陈玉娟和陈秀珍6名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金。理由是她们已自动离岗多年,不再属于本厂职工。她们多次找李娟据理力争,要求解决她们社保和退休问题。但李厂长没有答应。无奈之下,她们向临高县仲裁委申请仲裁。

  2005年3月10日,临高县仲裁委作出裁决,恢复申诉人为临高县服装皮革厂在册职工,享受本厂职工同等待遇;被申诉人必须按政策规定为申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申诉人已到退休年龄,被申诉人要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申诉人退休金从裁决之日起计发。

  工厂告职工连连败诉

  服装皮革厂对县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县仲裁委的裁决。2005年5月14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秀珍等人是县服装皮革厂的职工,享受本厂职工同等待遇;被申诉人必须按政策规定为申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

  服装皮革厂对一审判决又不服,上诉到省中院。2005年9月,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建议对厂长予以行政处分

  终审判决后,6位女职工拿来判决书去找李娟厂长,协商解决社保及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但李娟以厂里职代会不同意及厂里没有钱为由,拒绝了她们。

  眼看厂长不肯解决,6名女职工找到服装皮革厂的主管单位临高县二轻工业总公司及发改局投诉,并到县人大、信访局等单位反映,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服装皮革厂给她们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社保金。各个部门为此多次找到李娟,要求她执行法院判决。但李娟还是以职代会不同意及厂里没有钱为由,搪塞上级主管和领导单位。

  上级主管和领导单位劝说不动,6名女职工遂要求法院强行执行。临高法院便传唤李娟询问。李娟还是以职代会不同意及厂里没有钱为由,拒绝为6名女职工办理手续。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2月14日,临高法院向临高县企业改制办和二轻总公司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两家单位调查并处理好该事,限令李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其仍不改正,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没钱缴社保却有钱发补助

  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二轻总公司和县发改局的领导亲自找李娟谈话,要求她履行厂长职责,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判决。李厂长同样是以职代会不同意及厂里没有钱为由,拒绝赵赛凤等6名女职工办理退休和社保手续。

  二轻总公司副总经理秦向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娟口口声声说厂里没钱,该公司便组织调查组于2006年8月21日到服装厂调查。查看该厂从2003年到2006年8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三年来该厂收入13.2万元,开支11.05万元。账目反映,李娟曾两次发钱给厂里干部职工,15人职代会成员有11人各领得700元,4人各领500元;普通职工每人只领得150元;有几个职工分文未领到。而陈X梅、胡X凤、陈X吉3人各领4180元,李娟本人则领了5000元!是普通职工的33倍之多。调查还发现,该厂财务管理混乱,随意冲账。

  女厂长被撤职拒交公章

  鉴于上述等原因,二轻总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下文撤销李娟的厂长职务,同时任命王济科为服装皮革厂厂长。文件下发后的第二天,二轻总公司派人找李娟移交公章和有关手续时,遭到李的拒绝。

  新任厂长因拿不到公章,无法开展工作,亦不能为赵赛凤等6名女职工办理退休和社保手续。从去年9月26日至今,双方僵持了7个多月了。

  记者日前就此事采访了李娟。她还以同样的理由答复记者,并说二轻总公司撤她的职是违法的,她当然不会交出公章。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