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官情人”撂倒上海高官一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信息时报 | 作者:信息时报 | 浏览:
2007 年3月2日,新华社发布了上海社保案查处消息,披露了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等9名党员干部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等事实。
  2007 年3月2日,新华社发布了上海社保案查处消息,披露了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等9名党员干部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等事实。上海“公路大王”张荣坤从这些官员手中套取近60亿资金时,用针孔摄像机将“贿赂”这些官员的丑行录了下来,这成为“上海社保窝案”的突破口。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发现这些录像带和张荣坤所攫取的金钱都与一个叫卢嘉丽(化名)的女人有关,于是,一个“职业高官情人”惊曝世人面前……

                       既经营公司 也经营自己

  卢嘉丽1975年出生在江苏镇江,自幼练习舞蹈,形象气质极佳。卢嘉丽组织了一个模特经纪公司。然而,在各种模特比赛中,她公司的模特经常在第一轮就被淘汰。就在这时,卢嘉丽结识了时任上海市核电办主任、上海华发核电公司总经理杨忠万,并做了他的情人。有了杨忠万的撑腰,卢嘉丽的公司很快扭转乾坤。她也在杨忠万给她安排的别墅、跑车生活中醉生梦死。然而,好景不长,杨忠万因为贪污千万东窗事发携款潜逃柬埔寨。

  2001年底,卢嘉丽又挖出了一个有“价值”的人物: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几经周折,卢嘉丽终于经人撮合,和张荣坤坐到了一起。两人一见如故,经过密谋,他们决定联手捞钱。他们瞄准的第一个目标就是时任上海社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祝均一。

  在和卢嘉丽密谋后,张荣坤成立了福禧投资集团,亲任董事长,开始涉足公路业。

                    深夜披薄纱 迷倒祝均一

  2002年10月,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外招标,决定出让公司股权,该公司拥有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资产总值35.5亿。当时张荣坤的福禧投资集团只有5亿资金,根本无法夺标。在招标会之前,张荣坤给祝均一准备了一份特别的厚礼:那天,祝均一在上海市郊参加了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联谊会,晚上回到房间,没想到,一推开房门,一个身披薄纱的美女款款向他走来。祝均一定睛一看,不由得大惊失色———坐在他面前的美女,竟然酷似著名影星张曼玉。那是他的心中偶像啊!他欣喜若狂地走近卢嘉丽……

  祝均一和卢嘉丽的这个激情之夜,使祝均一与张荣坤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祝均一所掌管的上海社保基金,几乎成了张荣坤的私人钱库。2003年初,张荣坤一举拿下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股权。张荣坤从祝均一掌管的上海社保基金中拆借资金达32亿之巨。借助这些金钱,张荣坤的个人财产疯狂增长,2005年,他以26亿资产名列中国富豪榜第48位。卢嘉丽也成了一名千万富姐。

                         帮秦裕“买春” 用美色贿邱

  为了铺开关系网,卢嘉丽利用美色开设了模特经纪公司,在这个外衣的掩盖下,她暗地为官员介绍演员、模特和艺人。因为要照顾很多官员,卢嘉丽干脆在上海的一家高级酒店长期租用两间总统套房,用作官员寻欢作乐的地方。当然,为了掌握这些官员的把柄,每当他们在进行性交易时,卢嘉丽都会用针孔摄像机将整个过程拍下来。

  2006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原副秘书长、后任宝山区区长的秦裕在卢嘉丽的陪同下,到巴黎旅游,卢嘉丽给秦裕介绍了一个法国女演员陪侍。中国官员在巴黎“买春”的消息在法国被披露后,引起一片哗然。很快,负责秦裕法国之行的福禧投资集团浮出了水面。检察机关决定对张荣坤进行彻查。

  由于风声越来越紧,2006年4月的一天。卢嘉丽拿出官员们性交易的录像带交给张荣坤说:“如果你被抓,就把这些官员供出来,可以减轻罪行。”张荣坤将手中还没有处理掉的赃款存折交给卢嘉丽,让她藏起来。很快,张荣坤被立案侦查。从此揭开上海社保基金惊天大案。

  2006年9月,刚上任两个月的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落马。邱晓华的落马和卢嘉丽也有着一定的关系,他在上海也成了卢嘉丽用美色来贿赂的对象之一。然而,此时的卢嘉丽早已出逃海外,没有了踪影。目前专案组已发出了对卢嘉丽的通缉令。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