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民主”

2006-05-01 18:00 来源于:南方日报 | 作者:安立志 | 浏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与网民对话时,提出了网络民主的概念。这是否就是网络民主的原版,未经考证,不得而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与网民对话时,提出了“网络民主”的概念。这是否就是“网络民主”的原版,未经考证,不得而知。

  互联网的发明无疑是当代世界最具革命性的事件。互联网的应用,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全方位的促进作用。2003年12月召开的、由全球175个国家参加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日内瓦阶段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宣告了“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和承诺”。《原则宣言》称,“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对于转型中的中国,对于促进我国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健全,也具有独特的建设作用。

  网络世界的开放性,保证了所有信息源的充分涌流。民主机制的土壤是开放与阳光;信息封锁、暗箱操作,是民主的天敌。在开放度较高的虚拟世界里,正是网民们对黑砖窑事件的强力“灌水”,才使众多的山西窑奴得到解救;正是网民们对“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强力“发帖”,才为《物权法》的出台与实施创立了第一个成功案例。没有网络,这些问题也许最终也会解决,然而,谁也无法预计,那会需要多么漫长的时间,那要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网络的运行,信息的开放,无疑是对一些喜欢乾纲独断的官员,形成了挑战,构成了威胁,于是,一些官员屡屡对网络进行发难,以至于某地的宣传部长竟然怀念起没有互联网的时代。

  网络世界的平等性,保证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原则宣言》指出:“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福祉之外”。这一原则强调的正是网络世界的平等性。公民分工可以有士农工商,公民权利却没有“含权量”的不同。在这点上,网络空间与民主机制有着十分深刻的一致性。在网络空间里,公侯伯子男,省市县乡村,军师旅团营,都没有意义。在传统媒体上,某级领导可以上报纸头条,某级官员可以出镜几秒,某级官员可以作“重要讲话”,如同在报纸杂志上搭起“金銮殿”,在广播电视中示范“等级学”。而虚拟世界就不同了,你可以对“国王”开展批评,你可以对“青蛙”进行赞美;没有人知道你是海参鲍鱼,没有人知道你是萝卜白菜;没有人知道你是市长而大唱赞歌,没有人知道你是盲流而加以歧视。你可以在网上起一个或长或短、或中或洋的网名,但你的身份只有一个,那就是“网民”;你的“档案”也只有QQ,一组符号而已。正因这样一种身份平等的民主机制,往往有一些貌似神圣的高头讲章放到网络上遭到嘲弄,往往有一些名不见经传的菜鸟网文传遍世界。盖网络之上,只有民意的“研讨会”,而没有官员的“主席台”。

  网络世界的互动性,保证了各种信息的即时传输。民主机制的一个特征,就是其参与、互动和交流。通过平等议政,通过质疑问难等途径,以体现公民的意志,以行使公民的权利。互联网发明者的重大贡献,不仅将这项技术赋予了人文元素和平民精神,而且还为人文元素和平民精神的物化与实现,提供了操作与实践的手段与途径。所有的网民可以对任何即发的事件表达意见(网语为“灌水”),所有的网民可以对任何事件发表看法(网语为“回帖”),所有的网民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网语称“拍砖”)。网络信息的即时传输功能,无异于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之间建立了即时对话与现场办公的机制。这与现实生活中一份文章要盖数百枚公章备案,一份报告要经数十个部门审批的现象,优劣立见,快慢迥异。现实社会,野有遗贤;网络世界,藏龙卧虎。网络世界不仅保障公民参与,网络世界而且不乏专家问政。正是由于网络空间这种信息的互动性与交流的即时性,才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正是由于网民与政府的互动,厦门PX项目才得以实现平稳落地;正是海内外网民的同仇敌忾,才保证了奥运圣火在境外最终排除干扰顺利传递。

  网络世界的匿名性,保证了所有参与者的免于恐惧。而免于恐惧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正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在传统媒体上,发表一篇文章如当年的《海瑞罢官》,可能成为“恶攻”的铁证,刊登一幅照片如前不久的“通州事件”,可能成为辞退的理由。但在互联网世界,则没有这个问题。然而,现在没有此问题,不等于将来也没有;网民不希望出现此问题,不等于官员也不希望。前一时期先后出现的彭水诗案、五河教案、稷水文案、孟县书案、高唐网案、西丰警案等等,都在说明强化网络“严管理”的动机正在与日俱增。其实,网民发的帖子,正像不同的鸡下了不同的蛋。如果认为这只蛋是好蛋,取之可矣;如果认为是臭蛋,弃之可矣,何必非要找那只下了臭蛋的鸡?应当相信,在任何环境中,蓄意下“坏蛋”,执意下“臭蛋”的鸡,毕竟只是极少数,犯不着杯弓蛇影,草木皆兵。

  网络世界的低成本,消除了网络接入者的经济壁垒,为民主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以最低消耗创造最大效益的基本途径。互联网的使用,体现了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在现实生活中,凡是强调与国际接轨的项目,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等于“收费”。然而,在网络世界中,你不需要在某网站设立专司公关的“办事处”,你不需要预备重金“跑部钱进”,你不用满载特产打通上峰关节,你只须拥有一个QQ,你只须拥有一个邮箱。至于设备与投资,简陋点儿的可以去网吧,奢侈点儿的可以拥有一台电脑。网络降低了人们的沟通、交流成本,从这一意义上讲,它还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润滑剂。正是这种高效的、润滑的社会功能,不仅在极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体制内部的惰性与内耗,而且保证了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不必过多地顾虑经济成本。

  诚然,网络世界也会出现种种弊端,比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权、网络贩毒、网络敌特,等等。然而,现实社会中此类事件都层出不穷,何况虚拟世界?毕竟由网络构成的虚拟世界,也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反映。如何对待包括互联网在内的这类原本属于“舶来品”的新生事物,鲁迅先生在几十年前就曾提出告诫:“要进步或不退步,总须时时自出新裁,至少也必取材异域,倘若各种顾忌,各种小心,各种唠叨,这么做即违了祖宗,那么做又像了夷狄,终生惴惴如在薄冰上,发抖尚且来不及,怎么会做出好东西来。”十全十美根本不存在,因噎废食原来很愚蠢。

  网络民主不等于现实的民主,网络的自由不等于媒体的自由。网络民主的出现,是因为现实社会的言论空间相对逼仄。正如北京一位学者指出的:“中国当下的公众参与存在一种网络依赖症,没有哪个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承载了这么大的显示民意的功能。”网络民主的出现,不应当成为社会的常态,应当成为常态的是整个上层建筑和社会管理机构民主机制的建立。在现实世界的民主机制建立完善之前,将虚拟世界的网络民主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推进器和润滑剂,这只是公民意识萌芽阶段的权宜之计。但愿这种权宜性的追求,能够成为现实民主建构的“桥梁”,而不被当作影响既得利益的“不安定因素”。

  网络民主当然需要规范,一方面固然要纳入法律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顺应普世价值。正如汪洋同志所指出的,网络民主要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宗旨,不能采用封闭的视野、僵化的思维和单纯强制的管理方式。而在网民自身,则要认真探索网络世界的自治规则、积极培育网络世界的自律精神、努力提高网络世界的自组织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构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建设性的网络民主平台。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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