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超百万元受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合肥10月10日电(记者程士华) 10日上午,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涉嫌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金宝借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个人谋利,收取请托

新华网合肥10月10日电(记者程士华)10日上午,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涉嫌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金宝借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个人谋利,收取请托人贿赂钱物折合人民币170多万元、美元9500元。

  被告人吕金宝曾担任马鞍山金家庄区委书记、区委书记兼任区政府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鞍山市副市长等职务,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初被批捕。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至2008年间,吕金宝利用职务之便,为马鞍山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衡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葛家保等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150多万元,美元9500元,购物卡11万元和价值12万多元的物品。其中,吕金宝为马鞍山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装饰城项目、站北村地块项目、商品房人防费缓减以及筹建康复医院、老年公寓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请托人袁绍林给予的人民币23万多元、购物卡2万多元,这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的一项。

  公诉人认为,吕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0余万元、美元95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吕金宝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行为和受贿金额供认不讳。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吕金宝有23万元是为了偿还赌债而借的款,不应算作受贿,且吕金宝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