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公选条件?福州团市委副书记遭质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这个有着耀眼履历的80后是否符合公选报名条件? 福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选拔过程公开透明 文/本报记者曾向荣 昨日,一篇备受关注的网帖被广泛转载,将年轻的福
 


 


  这个有着耀眼履历的“80后”是否符合公选报名条件?

  福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选拔过程公开透明”

  文/本报记者曾向荣

  昨日,一篇备受关注的网帖被广泛转载,将年轻的福州团市委副书记雷连鸣推到了风口浪尖。

  这篇题为《福建公选出史上最年轻的县长(1983年出生)——市委书记的儿子》的帖子称,去年下半年通过福州市公开选拔考试,随后担任福州团市委副书记的雷连鸣,不符合《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的要求。

  除了质疑雷连鸣不符合报考条件外,该帖还爆料称:他的母亲是福建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此前,南平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名小学生被砍杀的惨案,南平因此成为舆论焦点,对雷连鸣的质疑意外地随之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据称,雷连鸣大学期间发表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

  记者昨日联系上了福州市委组织部,相关人士强调,“整个公选程序是公开透明的”。这位人士称,公选期间就曾有人提出过雷连鸣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的问题,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进行了核查,最后认定他符合条件。

  从简历看,这是一个履历“辉煌”的年轻人:22岁就读于厦门大学本科期间,当选为全国学联副主席,毕业后保送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5岁从清华大学硕士毕业后留校任清华大学研究生团委副书记,几个月后担任一家大型国企的分公司副总经理;26岁成为福州团市委副书记。这位社交能力、活动能力颇强的“学生会主席”,在校期间还发表了多篇论文。

  履历“辉煌”的副书记

  他叫雷连鸣,现任福州团市委副书记。他大概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成为全国网民关注的焦点。

  记者搜索发现,一篇题为《福建公选出史上最年轻的县长(1983年出生)——市委书记的儿子》的帖子,昨日被众多网络论坛和博客转载。这篇网帖称:“雷连鸣应该不符合《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的要求,所在单位不属于福建省,只是挂职;(他的)所在单位应该是清华大学团委。”

  其母是南平市委书记?

  这篇网帖还称,雷连鸣的母亲叫雷春美,现任福建南平市委书记,或许正是因为这一特殊的家庭背景,让他引起了更多网友的关注。

  对于雷连鸣是雷春美之子的说法,网友“张洪峰”提出了几个依据,如:“雷连鸣与雷春美均为畲族,均为福建省福安市人,均姓雷(畲族有从母姓的风俗)。”

  记者查询发现,质疑的网帖最早出现在去年10月底,不过当时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

  有网友称,或许“南平惨案”是这篇网帖近日能引起广泛关注的诱因。“南平惨案”引发了一系列网络大搜索,而被怀疑是南平市委书记的儿子的雷连鸣,也意外地成为网友们搜索的目标。于是,更多针对雷连鸣的质疑声开始出现。

  质疑主要集中于两点:一、雷连鸣报考时是否符合“面向福建省”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的要求;二、他是否符合公选条件。

  人事关系还在清华大学?

  2009年8月5日,福州主要媒体刊发了福州市委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份公告。这份名为“福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的文件称,为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力度,福州决定面向福建省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的副处级年轻干部,公选职位包括“共青团福州市委副书记2名”。

  公告对报名条件作出了如下要求:“福建省各地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者均可报名:……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4年以上或正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现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层副职4年以上或正职1年以上。上述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

  网友“张洪峰”质疑称:“雷连鸣2008年7月起任清华大学研究生团委副书记,这意味着其人事组织关系属地在(北京)清华大学,之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任职属挂职锻炼,他并不具备报名条件中规定的"面向福建省"公开选拔的要求。”

  任职资格不合要求?

  这位网友还认为,报名条件第4条规定,“要求担任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层副职4年以上或正职1年以上”,而雷连鸣2008年9月至11月挂职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副总经理,从时间上看,不具备“国有企业中层副职4年以上”的报名条件。

  “张洪峰”认为,雷连鸣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在团中央工作,任全国学联副主席、驻会执行主席。而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介”,该人民团体的属性不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

  质疑的焦点主要还在于他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国有企业中层副职4年的限制”。“就算清华大学具有行政级别符合条件,就算挂职在福建算福建的人,那也应该按照其挂职的岗位来定吧,福建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副总经理难道是正职吗?”张洪峰提出了质疑。

  针对网络上出现的质疑声,记者昨日拨通了福州组织系统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听到记者询问去年下半年福州公选干部的事情后,开门见山地问“是小雷的事吧”,随后向记者提供了福州市委组织部的电话。

  “任职”而非“挂职”

  福州市委组织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也注意到了网上出现的一些看法。”这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强调,“整个公选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都刊登了公告和公示。为了去年8月的那次公选,福州抽调相关单位,专门成立了"福州市委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位工作人员是选拔小组办公室的成员之一,选拔小组的负责人是福州市委组织部部长。

  他介绍说,选拔小组办公室对于雷连鸣的报名资格进行了审核,“选拔小组办公室审核认为,雷连鸣符合报名条件,因此就让他报名参加了公开选拔考试。”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报考时,雷连鸣已经将组织关系转到了福建,因此“算是福建的”。“报考前,他已经在福建任职。”不过,这位工作人员未透露雷连鸣把组织关系转到福建的时间,只是说“当时公告上都有”。

  记者查询了2009年10月28日福州市委组织部在福州新闻网发布的“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对雷连鸣的主要简历有如下介绍:“……2008年7月起任清华大学研究生团委副书记;2008年9月至11月挂职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起任福建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起任福州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挂职),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这一公告并没有交代雷连鸣具体何时从“挂职”转为“任职”。

  关键问题被回避

  此外,记者就以上质疑咨询了福州市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干部都有级别,当地统计局对企业的资料进行过分析,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不过,对于报名条件中的“第4条”,相关人士并未给予答案。

  记者询问:雷连鸣当时能够参加报考,究竟是符合“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4年以上或正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现任副处级干部”,还是符合“担任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层副职4年以上或正职1年以上”的条件?

  这位工作人员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复,他表示:“需要找当时的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

  而据了解,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临时机构,公选结束后就已撤销。

  公选时就有人提出质疑

  记者就网络上有关“雷连鸣是南平市委书记雷春美的儿子”的说法向福州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进行求证。这位工作人员没有给予证实,但也没有否认。他表示:“关键不在于这个,而在于整个公选程序是不是公开透明的,被公选出来的人是不是有工作能力。”

  福州市委组织部的相关人士向记者强调,“公选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他符合条件,所以让他参加了考试,并且进行了公示。他的分数很高,能力很强,读本科时就是学生会主席。”据了解,公示的雷连鸣的综合成绩在所有考生中排名第二。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也承认,早在公选期间就曾有人提出过类似的质疑。“当时,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雷连鸣的资格进行了调查核实,最后认定他符合条件。”

  有一篇论文被指抄袭

  但更多不利于雷连鸣的消息在网络上传开。昨日,在一家知名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题为“晒一晒福州团市委副书记雷连鸣的论文”的帖子。这篇帖子称:“2005年,(雷连鸣)还是在念大三、大四的时候,连发6篇期刊论文,得以保送清华研究生。两篇为独自发表;两篇是与博士生一同发表,并位列第一作者;两篇更是与张亦春教授(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总带头人、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联袂发表。”

  有网友质疑:“雷连鸣2005年发表的《我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测度》前几节一字不漏地抄了李国旺、童威、周侃2003年发表的《资本市场发展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的第一部分。”

  记者查询发现,《我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测度》发表于《发展研究》2005年8期,署名是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雷连鸣,而李国旺等人的论文《资本市场发展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发表在2003年。记者对照了这两篇论文中的“国外研究成果”部分,发现大多内容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