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错门”谜团难解,围殴缘何变“拉扯”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湖北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58岁的妻子被当作上访对象,被6名警察暴打了16分钟,事后武昌公安分局道歉称打错了、没想到打了这么大领导的夫人,此事被网友称为打错门(7月20日《南方都

 湖北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58岁的妻子被当作上访对象,被6名警察暴打了16分钟,事后武昌公安分局道歉称“打错了”、“没想到打了这么大领导的夫人”,此事被网友称为“打错门”(7月20日《南方都市报》)。事后,武昌公安分局的通报称,已对3名民警作出处理,一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另两位民警给予记过处分。警方对这一事件的解释是,“民警肖邦明、郑志强、蒲全鸿在拉扯中行为粗暴,致陈玉莲受伤。”(7月20日《荆楚网》)

  坊间关于“打错门”的评论已经很多,它引发我们对于执法权力、对于信访机制的诸多拷问。被误打可怕,更为可怕的是不为我们所知的“被打对”。发生在湖北省委大院门口的这一幕现实,让我们难以置信,公权暴力的为所欲为竟到了如此地步。正如网友所评论的,“生活比小说更有想像力”,“打错门”的偶然性,揭示出上访者悲剧性命运的必然性。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护权益的情况下,艰辛坎坷的上访路上,同样难免合法权益被公权力再度侵害。

  然而,在老百姓几乎用脚趾头都能弄清“错打门”真相时,当地警方依旧自说自话,用一句轻飘飘的“在拉扯中行为粗暴”为故意的执法暴力解脱。

  什么叫“拉扯”?《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⑴拉(动词)⑵辛勤抚养⑶抚助,提拔⑷勾结,拉拢⑸牵扯,牵涉⑹闲谈。汉语的语义是丰富、多解的。拉扯,可以形容情人之间打情骂俏,可以形容朋友之间扶持一把,这是褒义;可以形容生意场上利益的私下交换,以及商人之间、政商之间吃个饭、送个小礼品什么的,这是贬义。当然,也可以形容口角之争外的小动作,比如足球场上,经常会有球员因“拉扯”吃了黄牌红牌。不过,所有的“拉扯”,都不会用来形容拳脚相加,那种“简直就像一群疯狗”一样的围殴,与“拉扯”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武昌警方的通报中,将“围殴”修饰为“拉扯”,真可谓一字千金。中国的官员们都是语言大师,把这一场“拉扯”引发的血案,描述得如同古龙笔下的大侠过招,化掌为风,点到为止,将光天化日下的执法暴力消解为轻风拂面。

  什么样的“拉扯”能被伤者家属称为“惨无人道”?年近6旬并右臂残疾、身体瘦弱的老妇如何“拉扯”6名膀大腰圆的警察?又是什么样的“拉扯”会让老妇遍体是伤而对方毫发无损?有在场多位群众围观目击,有完整的监控摄像头全程记录。当地官方为什么不能公布录像,让我们见识一下这种超高艺术的“拉扯”到底是何等情形?

  类似这样的制式解释,武昌警方并非首创,其实是借鉴了这么多年来各地官方处理恶性事件的经验,形成的惯性说辞。比如看守所里犯人猝死的原因,有“躲猫猫”的,有“洗澡”的,还有“做梦”把自己吓死的,五花八门,但没有一个是“非正常”的。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化重为轻,化大为小,将执法暴力淡化为“工作出现偏差”。

  “打错门”的官方通报,并没有消除我们的疑惑,反而留下更多的谜团。6名便衣警察在场,3人“拉扯”了,另外三人在干什么,是不是在“做俯卧撑”?一名民警被调离公安机关,是不是跟“局长转书记”一样,调到法院或者检察院,甚至“专业对口”的信访局?在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中,明确写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武昌警察们的行径已经触犯法律,这不是“纯属误会”,凭什么一个记过处分就能交待过去?打人的民警都是所谓的“信访专班”人员,如果没有领导的教导和默许,他们怎么敢如此胆大妄为,就没有一位领导要负一下“领导责任”?

  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打错门”之后,老百姓都过了河,官员们还在假装摸石头。今后,是不是要把公安的执法暴力改称为“拉扯”?

  现代法治社会已经形成的共识是:无论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不得侵害基本公民权,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我们不能满足于打人者受到处理,受害人得到赔偿,还应该想一想,是什么造成“截访人士”有恃无恐打人,如何避免普通上访人员遭遇人身伤害和侮辱?

  制度的衰变是上访者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规定扩大了工作人员的权力,有的地方为了个体的利益,原有的制度被扭曲。各级政府理应改变面对上访群体的心态,变越级上访为“越级接访”,变“截访”为“救助”,转变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管理色彩,建立以“救助”为目的的新办法,体现出社会本应具备的人文关怀。

  果如此,武昌警方所通报的“拉扯”悲剧,将会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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