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恶梦”之旅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 2006年,重庆商人杜惠昌到甘肃文县投资500余万元,欲对张家沟金矿进行开采,在与文县富华矿产品有限公司办理探矿、普查权过程中,富华矿产品公司却又以股权转让的方

核心提示:
 
    2006年,重庆商人杜惠昌到甘肃文县投资500余万元,欲对张家沟金矿进行开采,在与文县富华矿产品有限公司办理探矿、普查权过程中,富华矿产品公司却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张家沟金矿转让给邓玉春,吴志国及唐纳德北京公司。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杜惠昌将富华公司起诉到文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二次(其中一次是陇南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审理,杜惠昌胜诉。但富华公司仍然不服,于2010年2月再次向陇南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今已过9个多月,陇南中院没做任何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杜惠昌在考察期间,为了保护母亲河和循环利用金矿废渣,投入近百万修建废渣处理厂,项目被北京科技大学专家教授论证通过,文县、陇南市环保等部门也同意立项,但就是不下发正式批文。

    2010年10月,站在杂草丛生,乱石遍地的张家沟金矿矿前,望着已是烂尾的一幢幢建筑物,63岁的杜惠昌一下老泪横流,在刺骨的寒风中,我们走进了一个……

甘肃“淘金”:重庆商人落入私企“魔鬼协议”

    2006年6月24日,重庆商人杜惠昌到甘肃省文县考察,欲“淘金”矿产资源开发,经文县国土局矿产管理科科长冯映章引荐,杜认识了甘肃文县富华矿产品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简称富华)法定代表人任文生。7月15日 ,在冯的协调下,杜惠昌的文县智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智鑫)与富华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文县张家沟金矿普查权转让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起到甘肃省变更探矿权人及探矿权地址,转让费66万,签订协议后10天内付清定金10万。待探矿权证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协议签订后,智鑫支付了10万定金。

    7月底,杜惠昌与任文生到甘肃省国土厅办理矿产转让手续,到兰州后,任文生说转让手续办不到,因为国家在整顿矿山。随后,任文生把杜惠昌带到甘肃省地质勘查二院,制作办理延缓手续的资料,并支付2万费用。随后交到甘肃省综合行政办公大厅国土资产办理窗口办理矿产延缓手续。国土厅在审查资料的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就延长了办理延缓手续的时间,由于一时间确定不了延缓手续多久能办下来。

    为了尽快进行探矿,2006年8月5日,智鑫公司经与富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伙普查甘肃省文县张家沟金矿的协议。协议约定:(1)合伙费用同转让协议的费用一样(即66万,定金10万)。(2)本协议在办理转让手续期间和未能转让成功以后的时间内有效,转让成功则探矿权转让给智鑫,协议自动废止。

    2006年8月中旬,智鑫办理了环保手续,投入280万元,租了张家沟当地村民的土地,每年每亩2千,开始修建职工宿舍、厂房、废矿处理厂、化验室等。前期工程即将完工时,杜惠昌听人说,富华又把张家沟金矿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在文县工商局查询得知,任文生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卖给了邓玉春占25%、吴志国占5%、唐纳德北京公司占70%的股份。并变更了富华公司的法定代人为邓玉春。

    杜惠昌说,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变更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协议,即使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也不影响他们之前的协议。事后,杜找到富华公司现任总经理吴总,吴说:富华公司没有与任何人签订任何协议,同时拿出他们与原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让杜气愤的是,他们天天都在金矿现场施工,修建那么多房屋,厂房,他们每天都看到的,视而不见。经过多次交涉未果,08年7月14,杜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法院认定智鑫公司与富华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2.要求富华公司按协议执行。3.要求富华公司承担诉讼费。

    采访中,记者发现,从以上的矿产转让协议,到办理矿产延缓手续,再到签订合伙普查权协议,到如今,时光已经过去5年,杜惠昌得到的是,投资的几百万打水漂,夫妻感情破裂,亲朋散尽。时至今天,杜仍然深陷在这些“魔鬼协议”中不能解脱。

两次胜诉:重庆商人又陷“诉讼持久战”

    经文县法院开庭审理,200808年12月25日文县法院作出(2008)文民初字第112号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智鑫公司和被告富华公司签订的“文县张家沟金矿普查权转让协议”和“关于合伙普查甘肃省文县张家沟金矿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探矿权的转移必须依法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杜惠昌说,以为这样就可以进行投产了,结果被告不服文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到甘肃省陇南中级人民法院,陇南中院于

    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陇民而终字第20号,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作出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08)文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文县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09)文民初字第116号判决(即第二次判决),判决如下:一、智鑫公司和富华公司订立的“文县张家沟金矿普查权转让协议书”成立。但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双方订立的“关于合伙普查甘肃文县张家沟金矿的协议书”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智鑫公司自行办理文县张家沟金矿探矿权转移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智鑫公司自己承担,富华公司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为了表达对文县法院公正的判决,杜惠昌特地制作了一面印有“称准”的锦旗送于文县法院。但相关人士也表示,案情陷入此种境地,也感无奈。

图:杜慧昌在文县人民法院门口向记者展示“称准”的锦旗

    令杜惠昌头痛的是,发回重审的重审判决后,富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又一次上诉到陇南中院,杜惠昌告诉记者,上诉到陇南中院距今已有9个多月,至今陇南中院也没有结果。这一次,杜有不小心掉入了法院审理中的“诉讼持久战”,这场战役何时能结束,我们不得而知。

保护长江:再次“胎死腹中”

    杜惠昌告诉记者,他到文县考察发现,金矿废矿中出现的堆浸、池浸、碾磨等采金方法落后,出金率均不到30%, 并且这些废矿渣将严重污染环境、堵塞河道、毁坏良田、道路,直接造成长江下游泥沙淤积,是巨大的潜在危害。为保护长江生态,他投资了280万修建了个废矿处理厂。

图片:保护长江下游投资280万的废矿处理厂

 
    2007年3月8日,杜专程到北京请北京科技大学作了《文县炭浆法回收处理含金废渣项目工程申请报报告》鉴定报告。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项目对含金废渣进行再处理,使废弃物得到有效利用,并采用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使整个金回收过程无污染或将污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最低范围,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矿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因此该项目是合法、合理和可行的。杜说,这种处理金矿废渣技术,既环保,在国内也是领先的。

    根据报告中设计方案,2007年3月12日、2007年10月29日向文县政府、县发改委递交了立项申请。投资规模1000万,年回收值达2000万,利税700万。2007年2月7日,向文县环保局递交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记者在环境申请表上看到,该项目经文县和陇南环保局都同意此立项报告,且符合文县招商引资政策。

    “不可思议的是,环保部门都同意此项目,就是至今也不下立项批文,也令这一保护长江,改善生态的项目胎死腹中”。杜忧心忡忡的告诉记者,他甚至自言自语,“我这人呀,也许是不懂得送礼,才弄成今天这个局面”。

现场采访:富华上面有人,记者您管不了 

    2010年10月26日,记者来到甘肃文县张家沟金矿,从数位村民的口中得知,大家都知金矿是杜惠昌的,都为他的不幸感到气愤,但又无奈。一村民悄悄的说,富华公司上面有人,不然他怎么这样嚣张。

    在文县宣传部黄部长的安排下,记者采访了该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冯映章。

    记者:今天我在张家沟看到,富华公司还在继续探矿,目前他们两家就该地的探矿权还在法院诉讼阶段,有百姓说富华公司是非法探矿,请问您对此事件如何看待?

    冯:只要有证,就是合法探矿,不能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来说,他们的探矿权就是非法的。就目前该案件来说,法院也就是判决富华公司和杜惠昌之间的转让问题。

    记者:当时智鑫公司修建了厂房,也租用了当地村民的土地,富华公司还说不清楚,请问您们是如何监管的?

    冯:智鑫公司在修建厂房时,我们国土局执法队也去处理过。我们只负责监管,不负责发证。

    记者:富华公司的探矿权什么时候到期?

    冯:2010年9月2日。

    记者:这样,富华公司的探矿期已过了一个多月,昨天怎么还在探矿?

    冯:根据规定探矿权到期后还可以申请延期,富华公司是否申请延期我不清楚。申请延期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国土厅发证应该通知县,县里才知道是否延期。

    下午,记者准备采访县委、县府相关领导,因找不到领导。记者返回时,一工作人员悄悄告诉记者,这事县委、县府都知道,只是大家不愿谈论此事,都知道富华公司有后台,大家不敢惹,记者您也管不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韩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还是未决案件,判决还没有生效,长久的争议等待着二审判决的一锤定音。根据记者采访的情况,案件运行过程中似乎在审理期限方面有偏离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对于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这样看来,即便延长审理期限,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也要自二审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根据记者采访的情况,本案中发回重审后的重审判决送达当事人,被告再次上诉引起的二审程序,已经有9个月。二审法院有必要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