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总厂因超标排污等问题被罚123万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哈药总厂因节能改造等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及超标排放废气等问题被处以123万元罚款。黑龙江省环保部门称,将对重点污染企业继续加强监管,并希望公众共同监督,决

    核心提示:哈药总厂因节能改造等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及超标排放废气等问题被处以123万元罚款。黑龙江省环保部门称,将对重点污染企业继续加强监管,并希望公众共同监督,“决不会一罚了之”。

    新华网哈尔滨8月10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该厅对于哈药总厂7-ACA节能改造等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违规事项处以105万元的罚款。

    另外,哈尔滨市环保局针对哈药总厂废气排放超标、制剂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标识及擅自焚烧垃圾等情况,给予18万元的罚款。以上两项合计罚款123万元。


    哈药总厂超标排放一事6月被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其百余个重点污染车间停产。随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级环保部门派出驻厂人员全面加强监管。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局长迟晓德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这次事件使哈药深刻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环保已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环保部门借此积极推进,监督企业拿出一揽子整改计划。“省里这次下的罚单,就是加强监管的结果,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新问题。”

    迟晓德说,目前哈药的重点污染项目仍处于停产状态,恢复生产必须得到环保部门  批准。环保部门将对重点污染企业继续加强监管,并希望公众共同监督,“决不会一罚了之”。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