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虐童女教师:后悔自己行为 接受警方处罚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警方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幼师共被刑拘22日 ■ 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 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16日,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被警方释放。当天温岭市

警方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幼师共被刑拘22日

■ “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16日,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被警方释放。当天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

涉事幼师被刑拘22天

颜艳红10月25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释放之日,已经被刑拘22天。

10月24日,幼儿园老师颜艳红拎男童双耳让其双脚离地的事件被曝出,此后,网友又从其QQ空间中发现其他虐童照片。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引发各界强烈关注。

次日,温岭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10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据介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

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16日夜间22时37分,实名认证的温岭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不追究多羁押7天一事

颜艳红的律师张维玉向记者证实了颜艳红被释放的消息,称颜已经于当天晚上9时许回到家中。

11月1日,张维玉接受颜艳红家人委托,为颜艳红提供法律帮助。据张维玉介绍,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他曾前往温岭市检察院,与负责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沟通,希望检察院和公安局改变案件性质,转为治安案件。张维玉表示,颜艳红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但是对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责任持不同意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张维玉告诉记者,检察院表示会慎重考虑他的意见。11月3日,张维玉曾会见颜艳红,颜艳红说“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她对自己的行为“挺后悔的”。

对警方目前的处理结果,张维玉表示欢迎。他说,现在撤销案件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如果能在15日之内释放会更好,这是“美中不足”。

张维玉告诉记者,颜艳红和她的家属接受警方的这一处罚,并表示对多羁押7天一事不再追究。

■ 焦点

1为什么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虐童罪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颜艳红的行为是伤害行为,但是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后果,对人体的组织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功能性损害。比如,一刀砍在头上,要头皮断裂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打掉门牙要达到两颗,才构成轻伤。

阮齐林说,警方之所以考虑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该罪没有硬性的轻伤后果的要求,以此为由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虐童事件一经爆出,各界纷纷建议设立“虐童罪”,从刑法上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严惩。

对此,阮齐林认为,设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问题。

阮齐林分析说,即便在刑法上规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个“情节恶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然要考虑情节是否足够严重。

2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阮齐林认同温岭公安目前的处理方式。阮齐林分析说,虐童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颜艳红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法律有两种处罚体系:第一层是治安处罚,处罚手段有行政拘留、罚款等;第二层才是刑事处罚,手段有判处徒刑或死刑等。

阮齐林说,构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较大的危害性和比较重的伤害后果。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阮齐林说,这个标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轻微伤,或者多次无端打人,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

阮齐林判断,可能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颜艳红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阮齐林说,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起码要造成轻微伤,比如头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贯殴打,给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张维玉表示,公安当初作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是认为颜艳红殴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认为,颜的行为不构成“殴打”,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3 多刑拘7天警方违不违法?

警方决定对颜艳红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而实际上颜艳红已经被羁押22天。

对此,阮齐林认为,不能因此认为公安办了错案,因为颜艳红的违法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和期限内,没有违反诉讼法。

但是,阮齐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她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允许其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