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4岁女副镇长回应质疑:勿以年龄论英雄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日前,网络上一则温州泰顺24岁年轻女干部任副镇长的帖子,引发公众关注。帖子称:90后副镇长出山!18岁参加工作,不知何时提任副科长级,现转任实职副镇长,年仅24岁。 网帖上所

日前,网络上一则“温州泰顺24岁年轻女干部任副镇长”的帖子,引发公众关注。帖子称:“90后副镇长出山!18岁参加工作,不知何时提任副科长级,现转任实职副镇长,年仅24岁”。

网帖上所说的这名女干部叫王珊珊,网帖普遍认为她有背景,干部选拔有暗箱操作嫌疑。昨天,记者就此事进行采访,泰顺县委组织部回应,王珊珊此次任职考察正常,而记者也采访到了王珊珊本人,她说:“希望不要以年龄论英雄!”

焦点一

4岁就读小学,18岁大学毕业?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泰顺县委组织部相关工作人员。

对方告诉记者,网上出现质疑的声音后,泰顺县组织部门再次进行核实调查,确认王珊珊出生于1989年1月,而并非网传“90后”。

王珊珊的母亲当年是一名乡村女教师,夫妻两地分居,无暇照顾孩子,因此王珊珊6岁(4周岁)时即被母亲带其到自己任教班级上课。

2007年7月,王珊珊从温州大学(大专)毕业,参加工作后自学报读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在职教育,于2010年7月获本科学历。

因为之前也有媒体记者曾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核实,瓯江学院方面调取了2004年就读、2007年毕业的学生档案显示:王珊珊就读的是文秘班。

而据瓯江学院王珊珊的一位同学说,上大学时王珊珊比她小4岁(同学本人为8岁上小学),是班级里年纪最小的同学,毕业时才18岁。

焦点二

快速提拔,拟任程序是否公平?

除了年纪问题网友有质疑声外,拟任程序是否公平也是大家关注焦点。

对此,泰顺县委组织部回应,2011年7月,泰顺县首次以选派“重点工程代办员”的形式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预备人选。2011年10月,公选入围人员被派到县重点工程指挥部挂职担任“重点工程代办员”,其中王珊珊任“58省道(西山岗)至筱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助理”。

2012年12月,同批副科级领导干部预备人选经挂职期满考核合格,按照原定公选方案规定予以正式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2013年4月,泰顺县择优选派了8名优秀年轻干部(其中80后干部6名)到乡镇基层锻炼,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包括王珊珊。

在锻炼任职期间,王珊珊等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表现良好。考虑乡镇年轻干部结构性配备的实际需要,经县委集体研究决定,王珊珊等3名“重点工程代办员”同时转任乡镇实职。

泰顺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组织部门先后对王珊珊进行过六七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很严格的,王珊珊都通过了”。

对话王珊珊

“希望不要以年龄论英雄”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王珊珊。

对于近日来有关网络质疑她的年龄,学历等问题?她说:“希望不要以年龄论英雄!”

她告诉记者,自己入学早,年龄小,在读大学之前,都觉得还好,但在考大学的时候,麻烦就出来了,当时需要身份证,因年龄还在16岁不能办,结果还要到公安部门办证明。

也因年龄小,在读大学时都没有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直到2007年10月,通过公开考录成为了一名大学生村官,任九峰乡西地村主任助理。

2011年8月,当时自己入围副科级领导干部预备人选,也因18岁参加工作,大学学历,过于年轻的她,引起人们的质疑,为此,泰顺县委组织部曾出面澄清和回应过。

她告诉记者她是独生女,母亲、舅舅、外公等人都是普通教师,父亲这边也都是普通工人或农民,并没有所谓的背景,6年来,她都是竞争选拔上岗的。

针对网络上的质疑,王珊珊坦承自己有不小的压力,“有了大家的关注,自己在工作中对自己的要求更高了,她表示,会将质疑的压力变成工作上的动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但希望大家不要以年龄论英雄。”

公众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公平

这件事从发生到现在,政府部门和当事人都积极应对,回应公众的质疑,这样的互动和沟通,使得事情变得更为公开,公众也能满意。应该说不管是公众的监督还是政府部门的回应都是值得肯定的。

其实像温州泰顺这起拟提拔干部因年龄问题引发质疑事件并不少见,之前如某地提拔一女副局长年纪为90后,还有湖南某地提拔27岁的副县长等等。上级部门也都进行了调查,记者认为当公众关注关心干部公示,并且参与到对公示的监督上来,这本身是一件好事,公众的质疑值得重视和肯定,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对政府人事工作的一种监督,也能推进政府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