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原院长借采购药品等受贿312万获刑13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方日报讯仁化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沈学忠受贿312万元,8月22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仁化

 南方日报讯 仁化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沈学忠受贿312万元,8月22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仁化县人民医院(下称医院)在采购韶关市某丹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后,该公司先后送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50万元;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医院在采购韶关市某秋药业有限公司和韶关市某鹏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后,这两家公司的药品销售代理人何某给予沈学忠回扣费共计6万元;2010年上半年,医院需购买一台彩超,南昌市某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桂某向沈学忠极力推荐其代理的西门子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5月,在招投标过程中,沈学忠指使手下按照西门子品牌的技术参数提出要约标准,最终桂某所代理的西门子彩超以168万多元的价格中标。桂某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36万元;2009年8月,在医院购买一台CT机和血细胞分析仪的过程中,苏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极力向沈学忠推荐其公司代理的西门子六排螺旋CT机和迈瑞BC5380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苏某中标后,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50万元;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医院在采购韶关市宏某药业有限公司、通某达药业有限公司、万某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后,这3家公司的业务员朱某给予沈学忠回扣款合计170万元。 

  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学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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