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回应称“放贷经营”报道不实

2015-01-29 02:30 来源于:中广网 | 作者:齐鹤 | 浏览:
中广网郑州9月3日消息(河南台记者齐鹤)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回应说,媒体有关其涉嫌收多支少,放贷经营的报道不实,将在下周澄清。

  中广网郑州9月3日消息(河南台记者齐鹤)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回应说,媒体有关其涉嫌“收多支少,放贷经营”的报道不实,将在下周澄清。 

  报道称,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资产近30亿元,而去年和前年的公益开支却只有1.4亿元和8000万元,大量资金被用于放贷,公益项目“郑州新区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规划占地222亩,最终却缩水至47亩,其余土地被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摘牌取得,用于“宋基绿城玉园”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记者通过电话联系河南宋基金宣传活动部工作人员杨小琳,她表示报道存在不实之处,将尽快澄清: 

  杨小琳:关于报道,说真的很多连我们都不知道;过两天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你过来,你可以直接提问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工手续不全,郑州郑东新区管委会已对这一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全面停工。河南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