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主任记者写负面报道收钱被公诉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中国经济周刊》原主任记者汪某撰写拆迁项目负面报道,被控是为了窑厂老板获得拆迁补偿款。记者昨天获悉,汪某因收受10万元涉嫌受贿罪被公诉至朝阳法院。 汪某现年42岁

  本报讯《中国经济周刊》原主任记者汪某撰写拆迁项目负面报道,被控是为了窑厂老板获得拆迁补偿款。记者昨天获悉,汪某因收受10万元涉嫌受贿罪被公诉至朝阳法院。

  汪某现年42岁,原为《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主任记者。检方指控称,汪某在职期间,于2010年9月利用负责新闻采访报道的职务便利,为了帮助林某等窑厂老板能够在江苏省镇江新区“万顷良田”项目拆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款,撰写了关于该项目的负面采访报道。随后,他收受林某等窑厂老板委托别人给的好处费10万元。

  检方认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汪某撰写的报道题目为《江苏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工程:惠农还是毁农?》,发表在2010年9月14日的《中国经济周刊》上。

  朝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