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大原常务副主任受贿千万被判无期徒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冼文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朝典,因制造面值6765万元假币被判无期徒刑。昨日(3月31日)上午,广东全省三级法院对75宗三打专案进行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冼文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朝典,因制造面值6765万元假币被判无期徒刑。昨日(3月31日)上午,广东全省三级法院对75宗“三打”专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4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欺行霸市27件、商业贿赂9件、制假售假39件。其中,欺行霸市类犯罪团伙化特征明显,而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制假售假犯罪主要发生在食品药品行业。据统计,“三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相关犯罪案件465宗,依法审结324宗。剩余的141宗案件是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目前正在依法审理中。

  典型案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受贿千万

  昨天,省高院驳回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冼文的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此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冼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文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冼文、陈文娟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7月26日,时任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珠海市总工会主席的冼文被省纪委“双规”,此前他还曾经担任过珠海市格力集团总经理、珠海市副市长等职。

  据省纪委披露,1999年,冼文由珠海格力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升任珠海市副市长时,省纪委便收到了对其的举报。之后的几年,举报仍然不断,但纪委4次赴珠海调查冼文问题均无果。2010年省纪委再次调查冼文取得突破,随后将之转到省检察院反贪局继续调查。

  经查,1991年至1994年,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与澳门商人曾某在澳门进行商业合作。双方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或者互相拆借资金,共同盈利。时任格力集团总经理的冼文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多次收受曾某以“感谢费”名义贿送的港币共计1000万元,使曾某在合作过程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1998年间,珠海市某公司开发新楼盘,因没有配套公交设施,影响楼盘销售。该公司董事长杨某请求时任珠海市副市长、分管交通工作的冼文在开通公交线路一事上提供便利。在冼文的帮助下,该楼盘先后开通多路公交车并设立公交站点,从而促进了楼盘的销售。杨某先后贿送冼文人民币2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8.22万元的摄影器材一批。

  冼文在任珠海市副市长和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同案被告人、其妻子陈文娟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万元。

  村支书受贿钱物近500万

  一个村支书竟受贿钱物价值近500万。经查,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梁碧炎利用担任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永新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部书记的便利,在建设永新村农民公寓的过程中,帮助包工头黄耀强承接到永新村农民公寓“湖景苑”E座、F座的工程。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黄耀强因工程质量问题被买房的村民追究责任,被告人梁碧炎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进行协调,帮助黄耀强解决了此事。为了感谢梁碧炎的帮助并希望日后继续得到其关照,黄耀强先后送给梁碧炎共400万。2008年12月,黄耀强又送给被告人梁碧炎价值人民币669800元的雷克萨斯RX350汽车1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梁碧炎有期徒刑6年。

  省高院副院长李毅峰:对保护伞坚持顶格重判

  在昨日下午召开的省“三打”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毅峰表示,“三打”以来,法院系统坚持宽严相济、从严从重的原则惩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首要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官员、教唆犯等,坚持顶格重判”。

  他举例解释“顶格重判”:比如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3-10年”的,一律判其入狱10年。而对于其他从犯也要以量刑幅度中间以上为标准重判,即要判6年以上。对于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法院系统将根据其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尽可能加大对其财产的没收力度,“首先考虑的就是没收财产,消除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