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配”开路虎街头追打开奥迪“小三”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昨日,郑州街头,一名驾驶奥迪A6的女子被一辆白色 路虎 拦下。知情者说,奥迪女事后表示,一名女子从路虎车上下来上了她的车,两人发生厮打,致使奥迪车连撞两辆出租车。多名目

昨日,郑州街头,一名驾驶奥迪A6的女子被一辆白色路虎拦下。知情者说,“奥迪女”事后表示,一名女子从路虎车上下来上了她的车,两人发生厮打,致使奥迪车连撞两辆出租车。多名目击者介绍,“奥迪女”被骂“小三”。

目击:两女车内厮打致撞车

昨日下午,回想起上午11点多发生的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霍师傅接连感叹:“太险了。”当时,他驾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快到伊河路时,对面开过来一辆黑色奥迪A6,“跟喝醉了一样”,呈“S”状行驶,眼看奥迪要撞过来,他慌忙减速靠边。

“‘哐’的一声,奥迪撞上我的车,我‘蒙’了一会儿。”醒过劲来,霍师傅下车,看到奥迪车边坐着一名女子,两女一男正在殴打她,“骂她‘小三’、不要脸”。

“这是奥迪撞到的第二辆出租车。”目击者说,被打女子是奥迪司机,她驾车沿华山路向北行驶,行至伊河路时,被一辆白色路虎斜插在车前迫停,一名女子从路虎车下来上了她的车。

据知情者介绍,事后,被打女子表示,从路虎车上下来的女子是张某某的妻子(以下简称张妻),上车后与她开始厮打。慌乱中,被打女子启动奥迪车,撞上了前面的出租车后并未停止,两人也未停止厮打,奥迪车歪歪扭扭,又撞上了霍师傅的出租车。

“底盘、左车门、右后轮钢圈都变形了。”霍师傅回忆,撞车时,他隐约看到坐在奥迪副驾驶座上的人在拉方向盘。

“奥迪女”被骂“小三”

撞车事故发生约两分钟后,此前迫停奥迪的路虎又追了过来。“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也参与殴打了‘奥迪女’。”霍师傅回忆。

多名目击者说,这名男子从路虎后备厢里拿出一根棍,被两名环卫工拦住,打人一方来了两辆车,除路虎外还有一辆黑色轿车,带了五六个人。

“他们一直骂被打女子是‘小三’,说她骗了别人老公7套房、2辆车,价值1000多万元,让她还钱。”目击者任先生说。

被打女子头发被扯下来一撮,脸上也被抓了好几道伤口。“她一边号哭一边骂,称奥迪车是自己的,并喊‘让张某某来说清楚’。”目击者介绍。

约5分钟后,交警和民警相继赶到现场,将打人者拦住,但其中一名打人男子一直试图挣脱民警。随后,双方被警方带走。被带离时,交警向被打女子要奥迪车钥匙,女子刚开始不肯给,最后勉强同意,把钥匙给了交警。

“可能大家比较讨厌‘小三’这个词,看热闹的人比较多,但也有劝架的。还有人议论,‘不管怎么样,打人总是不对的’。”目击者任先生说。

“奥迪女”未回应“小三”说法

有围观者介绍,被打女子住在事发地附近。

昨日中午,在建设路派出所里,张妻正在录口供,参与打人的多名男子站在派出所外。这几名男子称,被打女子是“小三”,骗了张某某2辆车、5套房,不包括门面房,还骗张某某帮她开了3家公司。张某某是生意人,与妻子并未离婚。张妻找被打女子索回财物,而后者一直不露面,这次在路上堵住后者。

在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被打女子毛某表示,处理完事故后会接受记者采访,“没啥不能说的”。她未回应“小三”的说法,但表示“公司是自己开的”。然而,昨日下午4点,毛某在电话中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查询到,涉事奥迪为河南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而路虎所有人为另一张姓男子,经查证,该张姓男子为张某某的儿子。经商报记者调查证实,张某某为郑州一耐火保温材料企业的董事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说,毛某曾表示,她与张某某生有两个孩子,但该消息未得到毛某确认。

如此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

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民警表示,因驾驶人的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才能构成交通事故。该起事件经调查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建设路派出所治安大队已经介入。

此行为或不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厅长陈志强表示,这次事件中,私家车车速较低,如果说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显得有些严重。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其他罪名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责任。(大河网)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