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曝光事业单位违规招聘 面试考陪吃陪唱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期,我国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等频发。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公布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

近期,我国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等频发。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公布“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曝光了五大事业单位违规招聘案例。两部门同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确保到2012年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事业单位进人行为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自查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分别报送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有关部门表示,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损害了公开招聘的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同时也与少数基层单位对公开招聘工作操作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案例1

考前漏题

局长之女考试得99分

2010年4月,海南省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所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两家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将原本不符合资格条件的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亲属纳入招聘考试范围。其中,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温孝廉之女温某,在考前获知试题答案并取得99分。经调查核实后,取消了包括温某在内的8人考试成绩,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2011年2月,三亚市纪委、监察局建议免去温孝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职务,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明、副调研员龙海作书面检查,对两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即人力资源开发局局长黎达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胡大川诫勉谈话,免去邢福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科科长职务。

案例2

违规进人

领导亲属调进系统内

2010年12月,湖南省武冈市卫生局无视有关规定和要求,擅自将该市外系统19人违规调入卫生系统。其中,部分人员为卫生局领导的亲属。邵阳市纪委决定对违规进入的人员予以清退,责成武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朱爱媛和副市长毛学雄写出深刻检讨,并对朱爱媛诫勉谈话。武冈市决定,免去唐顺银武冈市卫生局局长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卫生局党组书记王祥迪、卫生局副局长尹雪亚、编办原主任唐顺术、人事局原局长李会校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

内部招聘

只允许职工家属报考

2009年下半年,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实行内部招聘,招聘信息仅在下关区劳动局系统内部发布,报考对象限定为区劳动局系统职工子女或配偶。最终聘用的4人中有3人为区人事局、劳动局领导的子女。2010年9月,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下关区委、区政府决定该招聘结果无效。2010年11月,下关区委决定,免去卞爱平下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给予原人事局局长徐基荣警告处分。

案例4

因人画像

仅领导千金符合条件

2010年11月,福建省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招聘工作人员,将招聘条件限定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的25岁以下女性。最终只有宁德市某市领导之女一人符合条件,未经考试直接聘用。事件曝光后,宁德市人事局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取消了本次招聘。

2010年12月,屏南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游代进财政局局长职务和张功成人事局局长职务,给予游代进记大过处分、张功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5

擅改规则

陪吃陪唱成面试内容

2010年7月,江西省乐安县接待服务中心、旅游安源开发办公室组织公开招聘,随意更改考试规则,安排考生与评委及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就餐、唱歌跳舞,并将娱乐活动作为面试内容进行评分。事件曝光后,乐安县政府决定,终止本次招聘工作,取消考试结果。2010年11月,抚州市纪委对乐安县委副书记陈绍平进行诫勉谈话,对常务副县长李以庚、副县长章燕萍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副县长李新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副书记兼考试中心主任龚敏文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