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桥区房管局开假文件 两百人被骗上亿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重庆市双桥区最近发生一起涉案上亿元的房产诈骗大案,近200名受骗者中多为阅历丰富的企业主、证券从业者等高智群体。他们表示,正是出于对房地产登记部门的信任,才落入陷阱,

        重庆市双桥区最近发生一起涉案上亿元的房产诈骗大案,近200名受骗者中多为阅历丰富的企业主、证券从业者等“高智群体”。他们表示,正是出于对房地产登记部门的信任,才落入陷阱,没想到政府办事窗口交给他们的却是假备案和假抵押。

  公务员里应外合开出假证行骗

  记者日前来到5万人口的“袖珍小区”双桥区繁华地段,看到“青石·领秀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齐备,预售面积为13381.96平方米。

  2008年11月2日,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帆,以“青石公司”的名义,与钟亮、罗光琴等7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青石·领秀城”54套房为抵押物,伪造了上述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双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段宁折在明知杨帆利用假备案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在房管局办证大厅,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假备案交给被害人,谎称上述房产已经在房管局正规备案。11月3日,杨帆骗得钟亮等人借款465万元。

  重复销售抵押带出行骗大案

  以上仅是杨帆、段宁折等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其中一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称: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杨帆采取重复销售“青石·领秀城”房产,或者以销售名义进行抵押借款等方式,单独或在双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段宁折的帮助下,使用虚假预售备案登记,骗取他人钱财达40余起。与此同时,杨帆还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虚构工程,骗取工程前期运作费。

  2009年2月,众多购买“青石·领秀城”住宅和门面的人发现房产虚假登记、一房多卖后,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涉案人员杨帆、段宁折等现已被抓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称,杨帆诈骗金额6000多万元,段宁折骗取1489万多元。

  政府办事窗口成骗子通行证

  李某在重庆北碚区经营一家纸品公司,他说:“2008年11月,青石房地产公司老总杨帆找到我,说有现房,可以较低价格卖给我。随后,我去双桥的青石·领秀城,经协商确定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成交。我特地去双桥房管局查询,工作人员段宁折告诉我说‘该楼盘证照齐全,手续没有问题’。”李某当月即与杨帆签订合同,以300万元购买了22套领秀城住宅。12月26日,李某又去双桥区房管局咨询,工作人员段宁折答复“该楼盘没有问题”,于是他又出资100万元,购买了600多平方米的商业门面,当天即签合同并交至房管局。

  2009年2月是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杨帆吞吞吐吐的态度令他起了疑心。他立即到房管局查询未果,经律师交涉后,房管局工作人员廖阳树告诉他“档案中没有该销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情急之下,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部分受害者代理人的律师周小山说,杨帆等合同诈骗案的受害者近两百人,诈骗手段有一房多卖、假合同假证、收取工程保证金等,涉案金额近1.6亿元。受害者普遍表示,他们相信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窗口,可是“窗口”却伤害了他们。

  公务员长期共谋行政机构该担责

  部分受害者认为,双桥房管局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登记,房管局在管理上失职,应承担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丹谊说,这起案件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房管局在此案中负有国家赔偿责任。公务人员竟然成了诈骗案件的长期共谋,这表明存在利用职务犯罪的高危区,需要监管。他呼吁应将我国房产登记情况完全公开化,让公民都能够方便地查询。

  据了解,类似的案件过去就曾发生过。2000年10月至2006年5月,重庆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地产管理科科员曹某,用假国土证骗了办证单位和个人109万元,被以诈骗罪判处12年徒刑。

  不过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段宁折在履行行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行使违法行为,这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虽然他本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行政单位要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