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厅局级高官张斌非法开夫妻药店大肆敛财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北京崇仁堂药店”是张斌违规在担任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时为其夫人桂美菊开办的企业。当时“北京崇仁堂药店”开在东城区崇文门大街93号,是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的

 

本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张斌

 

键入百度搜索“北京崇仁堂药店”就会搜索到众多条目,其中企业负责人一栏中注明:桂美菊,此人就是卫生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张斌的夫人。

 

“北京崇仁堂药店”是张斌违规在担任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时为其夫人桂美菊开办的企业。当时“北京崇仁堂药店”开在东城区崇文门大街93号,是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的名义低价租用了北京同仁医院的门面房,(与同仁医院签定的有租房合同)张斌当时就知道为夫人桂美菊办这个药店是违规的,为了掩人耳目让当时协会工作人员唐伟任法人(现以退休),而实际经营权掌握在夫妻二人手里。

 

从此张斌一方面担任卫生部官员,一方面同夫人桂美菊开起了夫妻店,而且分别在西城区月坛南街73号,西直门南大街16号开设两家分店,张斌还专门指派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为“北京崇仁堂药店”的经营扫清各种障碍。

 

自此张斌公开利用卫生部官员的身份为药店疏通关系,逃避药监部门的监管,此类事情北京市药监局市场监管部门王小为处长最清楚,他们都知道“北京崇仁堂药店”是卫生部高官张斌老婆桂美菊开的,张斌多次出面为药店违规经营免受处罚托关系,为了在药店内开设座堂诊所张斌亲自找到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请副局长为此提供方便大开绿灯。

 

 

本图:卫生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张斌的夫妻药店北京崇仁堂

 

北京崇仁堂药店用的员工都是张斌、桂美菊家从外地来的亲戚,张斌、桂美菊二人亲自掌管进货,收款关键环节,据在该药店工作过的会计讲:“北京崇仁堂药店全部是现金结算,进货销售不走帐,每天桂美菊都把销售款背回家。北京崇仁堂药店从开张起就偷逃税款,因为怕承担做假帐的责任,她只好辞职不干了。东城区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就曾对“北京崇仁堂药店”偷逃税款行为进行过处罚。”

 

为了赚取最大利润“北京崇仁堂药店”假药劣药都敢卖,因卖劣药遭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一位干警投诉,把“北京崇仁堂药店”告到了东城药监局,工商局,后来由张斌出面摆平此事。

 

“北京崇仁堂药店”就这样在卫生部高官张斌局长同夫人的经营下越干越红大,夫唱夫随,十年下来赚了上千万,买了车买了房,儿子出了国,张斌夫妻在海南、北海及桂美菊老家购置多处房产,而张斌又用赚来的钱,疏通关系,官运亨通,桂经理更是借助卫生部高官夫人的背景,在行业内高调出场,不把管理部门放在眼里,在加入医保全新药店连锁经营后,成为行业内出了名的“滚刀肉”。

 

人民监督网记者2011年5月5日书面采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张斌,至记者发稿时卫生部厅局级高官张斌也没有回复。

 

 

本图:人民监督网发往卫生部的采访函签收凭证

 

中纪委于2011322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张斌身为共产党的厅局级高级干部,已经触犯了该实施办法的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相关链接 

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记者6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增强《廉政准则》的操作性,切实提高《廉政准则》的执行力,中央纪委近期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项禁止性规定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既彰显了党中央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也体现了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寻找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田建国:山西疫苗利益链溯源

http://www.rmjd.biz/article/html/2846.html

山西疫苗护黑高官李书凯辛旭光专题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