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大,权大,还是法大,农民的根本权益谁来保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情况反映 反映人:刘学敏,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八里窑村牟家村湾61号,电话:18709312032。 反映情况如下: 反映人刘学敏与高惠元因赡养纠纷、土地纠纷一案

情况反映
反映人:刘学敏,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八里窑村牟家村湾61号,电话:18709312032。
反映情况如下:
反映人刘学敏与高惠元因赡养纠纷、土地纠纷一案,委托甘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兰州市国土资源七里河分局查阅七里河区八里镇八里窑牟家湾村61号,登记在高惠元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材料。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律师事务所调查函、反映人刘学敏的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应诉通知书等合法手续前往该局进行查档,但该局地籍管理科主任说,此档案的查询局长王维琪有交代,任何人不得查询,后来,委托律师找不到王维琪局长询问此事,王维琪答复高惠元的土地档案不能查询,致使律师跑了十多次都没有任何结果。
鉴于七里河土地局王维琪局长的以上行为,反映人认为:首先,王维琪局长乱作为,剥夺了律师调查取证权。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师事务有关的情况,反映人委托的律师持合法手续要求调查该土地档案材料,却一次次的被拒绝,且没有合法合理的解释;其次,王维琪作为局长,行政不作为。不作一把手的局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王维琪局长故意刁难律师取证是与国家要求的依法行政的要求格格不入的;最后,反映人认为王维琪局长可能有受贿嫌疑,反映人此次对登记在高惠元名下的使用权登记档案材料进行调查,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委托律师进行的,更何况反映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知道该土地的登记情况,作为管理土地登记的部门,应当为反映人委托的律师查档提供便利,以便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而该局王维琪局长却态度坚硬,无论是怎样就是不让查,是何原因?因此,反映人认为王维琪局长肯定收受了对方的好处,才如此这般的从中阻挠,不让我们查档。王维琪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严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且纠正这种错误行为,以儆效尤。
以上情况,请给予严肃处理,以维护反映人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反映人:刘学敏
2012年9月5日期

控拆材料
我叫刘学敏,现住七里河区八里窑材牟家湾61号,是八里窑村的村民。
自我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二日成家以后,父母就于当年12月给我分家(当时住在父亲刘鼎一名下的牟家湾164号),并分给了1亩耕地做为我的宅基地申请用地,而1亩地由于同村村民牟君智互换了5分地(亩台子),同时经我多次向村上和乡上(当时是花寨子乡)申请,于1990年给我在庙台子的5分耕地上划了一份宅基地,面积是126平方,房子盖好以后,由父母居住,门牌是牟家湾的61号。
在1999年元月,经父母同意,把父亲刘鼎一名下的牟家湾164号院出售给同村村民牟必文以后,我就到牟家湾的61号院和父母住在一起;没有想到在1999年正月初五晚上,刘桂英把我哄着喝醉以后,同父母刘学军就把我一家三口打出家门,我就一直在兰州打工,同年5月,刘桂英又同母亲高惠元把我媳妇打骂并逼我与其离婚,一致到2003年底。从2004年4月24日元月到2011年4月,我就一直在天水做生意,到2011年4月24日,我在母亲高惠元姐刘桂英弟刘家军的欺骗下,回到了家里,并把我名下的牟家湾61号的农村土地使用证转到母亲高惠元名下,当他们在2011年5月27日,在七里河国土资源局拿到房产证以后,就把我往处赶,不让我居住,于是我于2012年3月5日到八里窑村委找主任杨建民给我的申请书及证明上盖章,并开介绍信,他不办,他说你们家的事情多,不好办,***也不同意,为什么我是八里窑村的村民,不给开介绍信和盖章,反而给不是村民的刘桂英和刘学军开介绍信和盖章,那么杨建民主任作为里窑村的村长,不给本村的村民办事,反而给是国家公务员的刘桂英刘学军出具假证明二份,他得到了多少好处,望领导为民作主。

控拆人:刘学敏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申  请

本人刘学敏,身份证号:620103196310264034原居住牟家湾164号,户主是父亲刘鼎一,住房于1999年元月已出卖,现居住牟家湾61号。而牟家湾61号是村上和镇政府于1990年给我划的宅基地,户主是刘学敏,因此我申请将我的户口居住地换成牟家湾61号院。

批准为盼
户住刘鼎一同意


申请人:刘学敏

2012年3月3日


证   明

我叫刘学敏,是七里河八里镇八里窑村村民,我父亲刘鼎一,于1988年底在给我分家时分得了庙台子的5分耕地,这块耕地是作为给我的生活和申请宅基地用的,在1990年6月在本村村民崔永生队长的配合下,乡政府土地所给我在5分耕地上划了1分宅基地,我和父亲共同在宅基地上建了5间房屋,1间火房,还剩余了些耕地,那么这5分地的使用权归我所有。


证明原宅基用地是刘学敏申请的
崔永生2012年3月3日
情况属实户住刘鼎一
2012年3月3日


刘学敏
2012.3.3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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