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相关监管部门对黑砖窑只罚不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东方早报 | 作者:秩名 | 浏览:
多头管理 众多部门要求停工、约见,然而效果不明显 在广胜寺镇,大大小小的砖窑厂有几十个。“没有一个有合法手续,都是黑砖厂。不要说广胜寺镇,就是整个洪洞县,也找不出几

   多头管理

  众多部门要求停工、约见,然而效果不明显

  在广胜寺镇,大大小小的砖窑厂有几十个。“没有一个有合法手续,都是黑砖厂。不要说广胜寺镇,就是整个洪洞县,也找不出几个合法砖厂。”洪洞县国土资源局广胜寺中心所副所长张全章告诉记者。这么多的黑砖场”,为什么能够长时间存在呢?作为当地国土资源保护部门,该所曾多次到黑砖厂检查。就在5.27案件曝光前的5月中旬,该所还曾到王兵兵的砖厂检查。因为王兵兵没有土地使用证,检查人员要求他立即停工。记者调查发现,长时间、大范围存在的黑砖场”,曾引起当地多个政府部门的“重视”。张全章介绍,最多时,当地县、镇有十一二个部门管砖厂,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矿产部门、水利局、镇政府、工商、税务等等。在王兵兵家,记者看到一份《广胜寺所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洪矿管制2006第1号文)。该通知书认定王兵兵的砖厂“未经采矿许可,擅自开采黏土加工砖瓦”,要求其“自2006年3月28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月29日到广胜寺矿管所接受处理”。通知书的落款是洪洞县地质矿产局广胜寺矿管所。除矿管所外,当地环保部门也曾约访王兵兵。张全章称,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对纸上的东西并不太在意。为防止黑砖厂厂主不执行停产通知,他们还曾将砖厂机器的零件拆掉,但机器的主要零件很笨重,难以拆掉。结果,检查的人前脚走,黑砖场”厂主后脚去买来零件,再次开工。

   只罚不管

  以前只要砖场开工,矿管所每年都要来罚款。罚完款就万事大吉了

  要求停工、约见,效果都不明显,黑砖厂的众多“公婆”“不约而同”地想到另一招儿———罚款。“今年,王兵兵的砖厂交给广胜寺矿管所2000元罚款,但对方没有开任何收据,还说罚款数额是4000元,并一直到王兵兵家催缴。就在5月底砖厂被取缔后,矿管所的人还来催要。”一位知情人称,“以前只要砖厂开工,矿管所每年都要来罚款。罚完款就万事大吉了。”广胜寺镇曹生村2名黑砖场”厂主告诉记者,因为砖厂会引起水土流失,所以当地的水土保持部门是他们的“常客”。“每年都来要水土流失费。交多少钱可以商量,一般是几百元。只要交钱,他们当年就不再来检查。”张全章承认,罚款是他们常用的管理方法之一。他称,一个年产百十来万块砖的黑砖厂,他们一般罚1000元,产量大的罚款更多。这些罚款所得,他称都会上交到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该所是否对王兵兵的砖厂罚过款,张全章称相关罚款票据已交上级部门,他并不清楚。据知情人称,“黑砖场”的‘公婆’很多,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能罚款就去,不能罚款的很少去。罚款了就等于检查完了,至于其他情况,并不是他们检查的重点。”

  办案收费

  曹生村村民中流传的说法是,民警难得到村里来一趟,来办案要收“经费”。

  王兵兵的黑砖窑厂曾打死一个人,隐瞒了半年之久。即使监管者不知情,又怎么会瞒过警方呢?负责曹生村治安的片警席根旦有一种解释,“因为这里石料厂比较多,我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民爆工作上。”广胜寺派出所所长刘林忠称,黑砖厂存在如此长的时间,片警确有失职之处,“已经换掉了他”。曹生村村民中流传的说法却是,民警难得到村里来一趟,来办案要收“经费”。6月16日,记者见到了一张巴掌大的纸条,上面写着:“收到王兵兵壹万壹千元整。”落款为广胜寺派出所张安喜,落款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知情人称,这张收据所涉及的钱款,是黑砖场”被广胜寺派出所取缔后,派出所向王兵兵的妻子张梅索要的“办案经费”,“张梅给广胜寺派出所3.3万元,但只有1.1万元有这样一个简单的收据。”王东记的二儿子王江江说,派出所民警当时声称,这笔钱是用来支付被解救民工的工钱、医疗费及返乡旅费等。《京华时报》供稿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