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并处"禁止令"案判决 被告人禁接触被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近亲属 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法院对陆家仕、陆家军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附加禁止令。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

  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近亲属 

   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法院对陆家仕、陆家军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附加禁止令。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广西首个并处禁止令的案件。  

  马山县周鹿镇里龙村六里屯4、5队的群众均认为被害人陆保立、陆桂清位于该屯30号的三间杂房及修建沼气池的土地为祖上遗留下的公用地,因此一直都有将该地收回用做公用地的想法。2009年1月24日晚,该屯两位长者召集本屯老人开会策划收回该地用做公用地。当晚,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及其他屯的青年人根据两位长者的意思通知陆保立的家属,限他们于同年1月31日前自行拆掉自家三间杂房,否则由本屯青年动手拆除。  

  由于陆保立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拆房,2009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与本屯二十多个青年强行拆毁陆保立家的三间杂房,并毁坏沼气池等物。经鉴定,陆保立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被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2010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马山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陆保立、陆桂清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马山县法院今年4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5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赔付款也送到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陆家仕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陆家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两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保立、陆桂清经济损失4186元。  

  鉴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为避免纷争再起,法院同时并处禁止令,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检察官说法  

  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实施有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执行判决以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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