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立即废除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的文件

2015-01-29 01:56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浙江省人社部应立即作废与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规定相冲突的 浙内劳〔1977〕35号 文件 浙江省人社部到目前还没有作废与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规定相冲突的 浙内劳

浙江省人社部应立即作废与国家人社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相冲突的浙内劳〔1977〕35号文件

浙江省人社部到目前还没有作废与国家人社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相冲突的浙内劳〔1977〕35号文件,严重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而仙居县在确认工龄问题是还以浙内劳〔1977〕35号文件这依据,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浙江省人社部应立即废除与国家规定有冲突的浙内劳〔1977〕35号文件。相差理由如下:

1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而原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内劳〔1977〕35号)规定,凡是计划内的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对原劳动部工资局(64)344文件中的规定范围作了缩小范围的限制性的规定,增加了计划内临时工的限制,而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定,下级部门无权对上级的文件作出缩小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或解释。因此,浙内劳〔1977〕35号文件应该是无效的。
2 2002年9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根据我国行政法规中的上、下级法规关系及新、旧法规关系的规定,浙内劳(1977)35号文件也已经自动失效作废。
根据以上二点理由,浙内劳(1977)35号文件现在与国家劳动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有明显的冲突,应废除,不能作为相关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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