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官员比官员情妇更坏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重庆打黑,除了黑社会团伙被捣毁、高官落马外,情妇官员与官员情妇也随之曝光。 昨天《北京晨报》披露: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原总队长陈光明因为涉及文强案再次接受调查。上次

     重庆打黑,除了黑社会团伙被捣毁、高官落马外,情妇官员与官员情妇也随之曝光。

  昨天《北京晨报》披露: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原总队长陈光明因为涉及文强案再次接受调查。上次接受调查时她只承认了和文强是情人关系,随着对文强审讯的顺利进行,一些涉及陈光明的事件也暴露出来。

  日前,多家媒体披露:一批与涉黑案有关的律师被查处。其中,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某,因与落马的重庆市法官学院原院长、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相关而涉案。有知情律师向媒体透露,胡某系乌小青的情妇,这在重庆司法界已是公开的秘密。据报道,某银行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局长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当银行不得不改聘其情妇胡某后,判决很快成功执行。仅此一案,胡某就得到代理费4000余万元。

  贪官有情妇,早已经不是新闻。贪官若没有情妇,倒可能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过去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官员情妇,情是幌子,通过官员手中的权力弄钱,才是实质。尽管很少有官员情妇因为官员倒台而判刑,实际上,情妇通过官员掠走的社会财富一定是天文数字。我们在保护妇女的同时,往往也放过了贪官的情妇。不知道贪官情妇的日趋增多,是否与这种保护过度有直接关系?
 

  应当说,官员情妇虽然对官场腐败起了一种催化剂的坏作用,但与情妇官员比起来,至少是不直接掌握社会公权力,恶劣的程度有所不同。情妇官员则不然,她们通过官员情妇的途径成为情妇官员,掌握了一定的公权力,其社会危害就不仅仅是捞走了多少钱,而是从根本上毁掉了党的组织原则。因此,如果我们有些同志对官员情妇多少抱有一点怜悯之心的话,对情妇官员决不能有任何怜悯与同情,必须坚决把她们从党的干部队伍中清除出去。情妇官员比官员情妇更坏,坏就坏在这些人一旦盘踞在某些部门,就彻底把这些部门变成了“家天下”,搞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民无宁日。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情妇是市局经侦总队长,那里岂不成为“准夫妻店”?

  前些日子,西城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落马,他的情妇、副院长也相继落马。从郭生贵到文强,他们的情妇如何通过组织任命而成为情妇官员,一直是个未解之谜。究竟是他们的“保密工作”做到了世界一流,瞒过了他们那里所有人的眼睛,还是这些单位的组织考察过程有极大的漏洞?按道理讲,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个单位里的上下级、正副职或同事之间搞情人关系,总有蛛丝马迹可寻,总会有人知道。事实上,一些官员有情妇已成公开、半公开状态,据说某地处以上干部没有情妇都无脸见同僚,官场情妇文化盛行一时。胡律师是乌局长情妇在重庆司法界成为公开的秘密,就是一个缩影。这一次重庆打黑,倘若能在打掉黑社会团伙、消除黑保护伞的同时,也扫除一下情妇官员和官员情妇的官场腐败现象,对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筑牢执政基础将大有裨益。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