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有自由表达意愿权利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 作者:记者 李佳佳 | 浏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3月15日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共计二十几项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 在回答外国媒体关于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3月15日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共计二十几项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

    在回答外国媒体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时,张军指出,中国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他说,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

    张军强调,全中国人民都深切体会到这样一种行使权利的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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