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渐成内幕交易主体 折射权钱合体腐败新动向

2015-01-28 13:13 来源于:法制日报 | 作者:邓新建 | 浏览:
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受贿案(案件版曾于今年4月8日以《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深层披露 明星市长背后暗藏家族商业

  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受贿案(案件版曾于今年4月8日以《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深层披露 “明星”市长背后暗藏家族商业帝国》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泄露内幕信息获利丰厚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查明:2006年年底,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4月至5月,原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其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作汇报,李启红表示支持。

  同年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原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郑旭龄,并要求郑旭龄就上述重组事项草拟一份书面材料。后郑旭龄草拟了一份公用集团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谭庆中于当月26日就该建议书正式向李启红作了汇报。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用科技”(2008年该证券名称变更为“中山公用”)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分3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

  接受请托9次受贿数十万

  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担任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帮助,并接受梁某请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顺利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8次在家中共收受梁某贿送的现金港币40万元。

  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在家中收受关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关系人获利2000余万

  法院查明,郑旭龄利用担任公用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公用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以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消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郑浩枝妻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同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419万余元。

  2007年6月27日至29日,郑旭龄的妻子费红生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3笔共转出88万元至费朝晖(郑旭龄妻弟)的账户。在上述时间内,郑旭龄使用电话操作费朝晖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2.25万股,投入资金累计87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旭龄指使郑浩枝使用该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将上述公用科技股票全部抛售,账面收益290万余元。

  2007年6月20日,郑旭龄在周中星的办公室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周中星操作其妻黄彦及母亲麦慕玲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设立的证券账户,投入资金共670万余元,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88.44万股,并于同年10月8日至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账面收益1809万余元。

  为此,广州市中院在今天的宣判中,不仅对李启红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还对该案其他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30万元;

  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10万元;

  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

  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郑浩枝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

  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陈庆云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费朝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报广州10月27日电  

  -沉思录

  一手掌握权力,一手掌握金钱,李启红及其家族成员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制造财富裂变效应,折射出“权钱合体”的腐败新动向。同时,官员逐渐成为内幕交易的重要主体,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制度对他们参与内幕交易的“监管真空”,遏制内幕交易的综合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对此,广东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谈了看法。

  该负责人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在这个案件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知道了这个信息,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他们可以说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有些党政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少党政干部对有关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