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受贿案宣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徐日丹)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洪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徐日丹)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洪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洪达先后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局长,铁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规发行股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万余元。案发后,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此外,何洪达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397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何洪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何洪达对于其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