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问题疫苗”表个态就算了?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这两天,媒体报道的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事件引起社会关注。面对媒体的监督报道,山西省卫生厅3月17日称,2008年11月卫生部安排调查组对疫苗问题进行了调查,抽检结

    这两天,媒体报道的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事件引起社会关注。面对媒体的监督报道,山西省卫生厅3月17日称,2008年11月卫生部安排调查组对疫苗问题进行了调查,抽检结果均符合国家要求。但多名受害者家长不接受这个说法。而作为疫苗事件的主要举报人之一,陈涛安,这个曾经的山西省疾控中心专门负责防病信息的信息科科长,掌握了很多证据,一直在等待调查组,但没人去找他。同时,作为此次曝光山西问题疫苗的中国经济时报社,18日就题为《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报道发表声明称,对山西省卫生厅在尚未展开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即宣称“报道基本不实”表示强烈异议,称记者收集到了70多名患儿的病历等相关资料,并对其中36名患儿家属进行了面访,掌握了大量证明山西省疾控中心存在高温暴露疫苗、官商合谋垄断疫苗市场等问题的证据。

  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各自都有自己的证据,但到底谁说的是真的?从已有的报道来看,山西省卫生厅的表态最值得商榷。首先,中国经济时报是3月17日曝光的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可山西省卫生厅当天就宣称“报道基本不实”,而疫苗有没有问题可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检验出来的。其次,临汾市洪洞县万安镇13岁中学生玲玲在接种疫苗后产生不良反应,被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并落下了后遗症,其父易文龙称,山西省卫生厅的回应只是把一年前的“假鉴定”又拿出来糊弄媒体。而另一患儿莉莉(化名)的姑姑则表示,那个鉴定结果是山西省卫生厅当年为了应付上级的调查而“闭门”造出来的……这些,仍是疑问,都需要作详细调查之后才能下定论。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省卫生厅的表态有几分可信度呢?更重要的是,作为公权部门的山西省卫生厅,即使要推翻媒体报道的内容,那也要拿出真凭实据。自然,这种回应没法消除公众的心中疑虑。事实上,“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如此,在公权部门自证清白上同样应遵循此道。山西问题疫苗事件,由卫生部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组员由权威专家、熟悉疫苗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代表构成,最后得出的调查结论,显然要比“自己查自己孩子”令公众信服得多。

  其实,山西省卫生厅作为当地卫生医疗的最高主管部门,本就该将疫苗管理工作放到足够高的程度去重视,笔者也相信其有这个良好意愿。但在“问题疫苗”风波发生后,山西省卫生厅在调查时可能会受到相关利益、关系等的牵制,调查起真相来不免有些瞻前顾后或遭遇阻力,以至于最后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个裁决权交给第三方来代为执行显然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这才是社会各方最为担忧的。那么,还是请山西省卫生厅谨慎起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对待媒体报道的“问题疫苗”事件。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