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豪华别墅群一路违规推进 6名高官受贿落马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闻导读 权钱铺路,豪华别墅群一路违规推进,大理情人湖在密集的豪华别墅群合围中,永久地消失了。今日(6月4日),记者从(云南)省纪委获悉,已查实广泛受到社会关注的洱海

新闻导读

  权钱铺路,豪华别墅群一路违规推进,大理情人湖在密集的豪华别墅群“合围”中,永久地消失了。今日(6月4日),记者从(云南)省纪委获悉,已查实广泛受到社会关注的“洱海天域”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上马擅自更改规划,侵占情人湖规划水域面积,致使情人湖遭受永久性破坏,这是我省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

  保护良好的洱海造就了大理的名气,它更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风景区,风景无限的洱海公园座落于洱海南岸,公园内有一片垂柳成萌、轻舟荡漾的湖面,这就是镶嵌在洱海南岸的明珠——情人湖。然而,随着“洱海天域”工程项目在景区的“顺利”开发,昔日风景无限的情人湖“缩水”了,甚至于消失殆尽了,情人湖被侵占、填埋之处,取而代之的是一栋紧接着一栋的楼房“长”了出来。再后来,以“情人湖上的观海别墅”为卖点的“洱海天域”别墅项目开始发售。

  今年4月,国内一家媒体对“洱海天域”工程项目的破坏性开发行为进行了深度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洱海天域”别墅项目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了调查。今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已查实“洱海天域”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上马擅自更改规划,侵占情人湖规划水域面积,致使情人湖遭受永久性破坏,这是我省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

  权钱铺路 项目一路违规推进

  2003年12月,在大理州原州长助理郭宏峻等人的支持、推荐下,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洱海天域”项目开发权。随后,该公司董事长陈白以金钱铺路,致使“洱海天域”项目一路违规推进。

  该公司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27.21亩商业用地擅自变更为综合用地,以欺骗的手段从已缴纳的30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中,骗取大理市政府补偿资金2000多万元,使该公司以较低价格获得项目土地。再获得项目土地后,该公司擅自更改项目性质和设计规划,将分体式产权式酒店项目变更成以别墅商品房开发销售为主的房地产项目,将“莲花宝座形”主体酒店外观设计更改为普通的长方形酒店,违反协议侵占了“情人湖"规划水域面积,项目开发最终使“情人湖”遭受永久性破坏。同时,该公司压低项目用地附着物、林木等国有资产的补偿价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百万。此外,该公司在未审批的情况下先伐和超期砍伐项目用地上的林木。原定于2005年底大理50年州庆前投入使用的“洱海天域”项目的主体工程--五星级酒店到至今仍未竣工。

  插手工程 原市长受贿受礼400余万元

  经查实,“洱海天域”项目从开始时就存在严重的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等问题。其中,大理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段力收受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白等人贿赂和礼金400余万元;大理州原州长助理郭宏峻收受陈白所送一套价格100多万元的房子、价值港币数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两块;大理市原副市长方元收受贿赂和礼金40余万元,涉嫌造成上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段力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方元已被开除公职,其他涉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移交有关单位处理。郭宏峻、段力、方元、陈白等6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大理市相关部门对“洱海天域”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理,大理市政府收回被骗的“洱海天域”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2000余万元,大理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变更用途出让金180余万元,大理市规划局对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000余万元,大理市林业局对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300余万元。

  据悉,法院将于近期对该案进行审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