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案控告丹东公安刑讯逼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杨俊泽 | 浏览:
冷国权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控告人接受冷国权亲属的委托并经冷国权同意,提前介入此案,依法为冷国权提供法律咨询。

                                                    控 告 书
控告人:杨俊泽    
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冷国权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控告人接受冷国权亲属的委托并经冷国权同意,提前介入此案,依法为冷国权提供法律咨询。介入此案后,律师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现经冷国权委托,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控告丹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冷国权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并已构成犯罪。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丹东市公安局刑警队(以下简称办案单位)对冷国权先后四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1、2009年1月19日晚至22日,冷国权被刑讯两天三夜。

    2009年1月19日晚,办案单位将冷国权从东港市押解到刑警大队办公楼,随即就将冷国权铐在老虎凳上,他两脚被铐在老虎凳的脚环上,两手被铐上手铐,并谎称其已在冷国权家中搜出毒品,并要冷国权交待毒品的藏匿地点、来源及与鲍中武如何交易等,冷国权否认其家藏有毒品,更否认其与毒品有关时,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对冷国权采用薅头发、打嘴巴,并用拳头用力推冷国权的肋骨,冷国权没有承认。

    后办案人员采用诱骗的方法,告诉冷国权“你承认也不要紧,前两天我们抓到一个卖三公斤的才判了12年,你这500克判不了多长时间,你要是知道有其他人贩毒,你再检举就没事了。”

    冷国权否认后,办案人员上来三个人把冷国权从老虎凳上摁到地下,头夹在两腿中间,用拳头猛打冷国权的后背,致使冷国权被打并被老虎凳别住的小腿受伤。他们还用纸卷成筒,将一头插入冷国权鼻孔内,另一头点燃,将冷国权的嘴捂上,冷国权坚持不住,吸了一口气,纸筒另一端的火就被吸入鼻腔内,致使冷国权被折磨的昏死过去。

    待冷国权苏醒后,办案人又将冷国权的上衣、鞋全部扒去,并往冷国权的身上泼凉水,把窗打开,让严冬的寒流冻冷国权。这还不够,他们还用蘸上水的塑料袋套住冷国权头部,并从脖子处将塑料袋口扎紧,用手把嘴和鼻子处的塑料袋拍贴到脸上,致使冷国权不能吸气而再次昏死过去。

    当冷国权醒来时感觉小便已撒入裤裆内,冷国权要求把里边衬裤脱掉,办案人不让。整个19日晚上,冷国权是在老虎凳上度过的,三人轮番看守,不让睡觉,稍有一动或困倦就打。20日早上,又来一个胖警察用皮带揆成双揆猛抽冷国权的头背部,将冷国权的后枕部、右耳打伤,脸肿的变型。

    冷国权又一次被打晕过去,醒来时,冷的大小便已经便在裤裆里。他们非但不让冷国权去厕所打扫裤裆里的便物,还将冷国权的手铐打开,让冷国权跪在地下将两只胳膊往后上抬,并有人抓住冷国权的头发往上拽(他们戏称这是做“小燕”),前边还有人用拳头一根一根地往下推肋骨。冷国权被折磨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办案单位人员的引导下,违心地承认自己有贩给鲍中武500克冰毒的行为。

    这次刑讯从1月19日晚上9点钟左右,一直持续到22日,办案单位才将冷国权送入看守所。刑讯逼供时间长达两天三夜,所做笔录不真实。

2、2009年2月7日至2月9日被刑讯。

    第二次是农历正月十三日(阳历2月7日)早晨8点钟,办案单位第二次提审,地点还是在刑警队办公楼一楼内。办案人把冷国权的头用黑色套帽套上,把冷国权的两只胳膊左右分开,斜吊在铁栅栏上,双脚离地,大致吊了近一个小时,致使冷国权昏死过去。

    冷国权醒来时躺在地下,跟前围了不少人。第二天,办案人又把冷国权带到二楼健身室内,将冷国权的衣服裤子鞋全部扒光,叫冷国权蹲马步,用电棍击打冷国权的脚背、小腿肚子和后脖颈子,叫冷国权承认卖给鲍中武毒品,冷国权抗不了酷刑,按照办案人的指点编造了一些莫须有的“事实”。

    第三天早上,办案单位罗政委在提讯冷国权后称冷国权头两天讲的都是谎话,并当即将冷国权前两天所作询问笔录当面撕毁。办案人员气急败坏,声称要叫冷国权“精神垮、身体垮、什么都垮”。

    冷国权这次被刑讯的时间长达三天两夜,2月9日冷国权被异地关押至凤城市看守所,从此便不准律师会见,不准家人为其送钱和衣物,并将冷国权改名为“陈东”。这次刑讯致冷国权小腿、脚背、后腰部位电击伤,两腕处被吊扣,皮肤损伤。这次冷国权没有形成笔录在卷。

3、冷国权第三次被刑讯

    冷国权第三次被刑讯的时,因为前两次刑讯给他带来的肉体和精神损伤,他已经丧失了部分记忆,具体时间他已经记不住了,但他还依然记得当时的情节和场面。

    他回忆说,当时是从凤城看守所被提讯至办案单位办公楼一楼,冷国权再次被斜吊起来,一栾姓警察(栾松)用脚踹冷国权胯骨,当时将冷国权踹的下半身即失去知觉,后罗政委发现冷国权被踹和吊的时间过长怕出现意外,便叫人把冷国权放下,办案人反复逼供叫冷国权承认贩毒的事,冷国权拒绝承认,并多次遭受毒打,后来冷国权实在承受不了,只得根据办案人叙述的“事实”做了“交待”笔录。

    笔录做完后,姓栾的和其他几个人把冷国权弄到二楼办公室的老虎凳上,罗政委在床上睡觉,栾姓警察看守冷国权,并不时地用脚蹬冷国权的脸,到第二天早晨,冷国权抗不了了,心想不如一死了之,趁栾不注意他一头撞在老虎凳旁的铁环上,当时头顶就撞开了一个口子,血喷溅到床上和地下,冷国权的衣服上也沾满了血,罗政委找来一个女医生为冷国权包扎。

    当天冷国权一直被羁留于办案单位,直到晚上才被送回凤城看守所。在回所的路上,办案人恐吓冷国权,不让冷国权向看守所管教说自己被打的事,如果说了,下次提审就要扒他的皮。

    冷国权回所后,没有向管教说明受伤的事。当晚,冷国权的伤被同监室的顾建勋发现,并报告管教,孟管教为冷国权查看了伤口并做了记录。

    冷国权此次被刑讯时间长达两天三夜,致其腰部受伤,主要是姓栾的警察用脚踹的。冷国权的头部因抗不了折磨而自撞受伤。这次刑讯冷国权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均不真实。

4、冷国权第四次被刑讯

    第四次被刑讯的时间冷国权已经记不清了,他记得是在晚饭前,他被提至办案单位楼内,他被吊在铁栅栏上,办案人告诉冷国权,这次不打,就是二人一班,轮流看守,什么时候被吊的受不了了,能讲了,再放下来。

    这样,冷国权被吊了三天两夜,晚上为了不让冷国权睡觉,办案人用扫帚上的竹棍将冷国权的上下眼皮支上,还将塑料瓶盖扎上眼,瓶里装上水,往冷国权的眼睛上喷,如果发现冷国权还不动,就拽他的头发。

    冷国权又一次被折磨的承受不住,便按照办案人记在本上的内容,编造了先后8次参与贩毒的“事实”。   

    冷国权讲完后,他们把冷国权弄到楼上,给点吃的东西,给点水喝,并叫冷国权休息一下,一会儿准备录像。半小时后,办案人先叫冷国权自述一遍,得到办案人纠正许可后,他们架上录像机,叫冷国权对着录像机,按照办案人指点过的“事实”自述一遍,办案人又做了笔录,冷国权在笔录上签字画押,后半夜将冷国权押送回凤城看守所。

    冷国权这次被刑讯时间长达三天三夜。由于被吊了三天三夜,冷国权的身体和精神彻底垮了,办案单位达的刑讯逼供到了目的。

    以上四次是冷国权被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全部过程。办案单位的行为,致使冷国权现在还是伤痕累累,头部、右耳朵及四肢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需要说明的是,四次刑讯只有最后一次给一次吃喝外,其余时间均没有给冷国权进食进水,所形成的冷国权的交代材料也全部是被刑讯逼供所得,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是冷国权的真实行为过程。在本案中,冷国权根本没有涉嫌毒品的行为,更没有吸毒贩毒的行为。

    冷国权被刑讯后留下的伤情,有与冷国权同在一个监室的人看到并知情。律师现已依法调取了顾建勋、文科、张志涛的询问笔录呈上,证明了控告人所控告事实的成立。同时还有其他多名知情人能证明这一事实,这些知情人暂时找不到,如果能联系上,律师还会依法取证。       

    二、被控告单位办案人员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并已构成犯罪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办案单位及办案人的行为,是逼取冷国权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认定冷国权构成贩卖毒品罪,采取的手段是暴力加刑讯,结果是非法取得了冷国权的有罪供述,达到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目的。以上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三、控告人的控告请求

1、核实查明并认定控告事实的存在。

2、从严从速查办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3、对办案单位通过违法手段逼取的冷国权的口供不予采信,不以此证据认定冷国权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冷国权一个清白。

此致
 
控告人: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杨俊泽

2009年7月19日
 
顾建勋:男,1949年出生,本溪市人
文  科:男,1975年出生,凤城市人
张志涛:男,1968年出生,凤城市人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丹东公安滥施酷刑炮制贩毒假案专题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