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官对抗温家宝总理批示 干扰中纪委立案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山西卫生厅干部 | 浏览:
我是一名山西省卫生系统的干部,我十分关注人民监督网与山西疫苗腐败涉案高官的斗争.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2008年3月28日的《山西疫苗黑洞》节目被封杀,人民监督网力挺《中央电

  我是一名山西省卫生系统的干部,我十分关注人民监督网与山西疫苗腐败涉案高官的斗争.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2008年3月28日的《山西疫苗黑洞》节目被封杀,人民监督网力挺《中央电视台-CCTV》未播节目的视频看了数遍并介绍给我的朋友们,我只能以此帮助支持你们。

  人民监督网、中国青年报及举报人陈涛安,为人民做了一件好事,你们的努力,使山西乃至全国能正确地落实《疫苗管理条例》,疫苗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健康发展,人民有望真正享受到质优价廉的疫苗服务,你们揭露卫生腐败的同时,推进了公共卫生服务理念,可以说功不可没、利在今后。

   山西疫苗腐败涉案高官们,做了许多坑国害民的事情,应该得到应有的制裁,这样才公平,才能震慑那些准备变为贪官的高官悬崖勒马,重新成为人民的公务员。

   前一段贵网刊登了,卫生厅党组会讨论山西疫苗问题的文章,可以说内容基本属实,上级纪检领导确有批示“复查山西疫苗问题”。

   上级纪检即将调查,山西疫苗腐败涉案高官们,在那里等死吗?不是的,他们知道一旦开始调查局面将很被动。对抗、蒙蔽胡锦涛、温家宝亲民中央政权、干扰中纪委立案调查,成为他们当前的特事、大事。

   那么,如何能够干扰纪委立案调查呢?是这样办的。

   第一手,向上级打个报告。基本意思是,山西疫苗管理有一些小问题,目前已经得到纠正,省疾控中心栗文元主任疫苗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失误,卫生厅党组会正在研究处理。特别是栗文元同志缺乏组织管理能力,担任省疾控中心行政主管期间,不能以人为本、知人善任,把陈涛安等业务技术骨干下放到非本职工作岗位,激化了矛盾,由此,山西疫苗管理的一些小问题,被人民监督网炒作放大了。栗文元同志已经深刻检讨了问题,最近,省疾控中心党委研究决定,恢复陈涛安同志的职称、职务,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发挥业技术务骨干的作用。

   第二手,向下发一个通知。基本意思是,陈涛安同志能够服从组织安排,2005年以来党叫干啥就干啥,是经的起考验的好党员、好干部,特别是及时地发现公共卫生工作中的管理隐患,并大胆指出、坚持原则,起到了“反腐前哨”的作用,避免了一个可能发生的工作失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法规、条例和各项制度,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这两手达到预期目的之后,关于任命私营老板担任国家要职的问题;出卖公共卫生机构权利问题;卫生厅多次下发疫苗垄断文件为私营者牟利问题;亿元财政资金导入私营公司帐户挥霍问题;违法印制粘贴疫苗标签欺骗群众;向企业索贿问题;销售千万人份高温暴露、质量异常疫苗,危害人民健康问题;一类疫苗变二类疫苗,编造疫情诈骗人民钱财问题;假部署企业问题;收受小气车问题……等,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们计划恢复陈涛安同志的职称、职务之后,对陈涛安同志展开利害公关攻势,让他与人民监督网断绝联系。时机成熟后,定义人民监督网的文章不代表陈涛安同志的观点,是刻意夸大其词、搬弄是非,故意诽谤“辛勤劳动”在工作岗位上的国家干部,是一个非法的反政府的网站,动用手中的关系和权力封杀屏蔽人民监督网揭露山西疫苗黑洞所有文章,再动用北京城卫生部官员杨峰等“狐朋狗友”设陷阱、编织罪名将报道该案的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人民监督网记者朱瑞峰“革职”查办投进大牢。然后,炮制假信息上报中纪委,蒙蔽温家宝总理严查疫苗腐败大案的重要批示,山西疫苗事件到此了结。

山西疫苗事件专题

http://www.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05-1.html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