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高官”之女王晓云一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记者 刘万永 | 浏览:
2008年1月2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晓云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晓云曾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捕前任阜新市

    2008年1月2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晓云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晓云曾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捕前任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她是本报曾经报道过的“退休高官”王亚忱的女儿。王亚忱曾历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5年5月18日,本报以《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为题对王亚忱涉嫌职务侵占进行了报道。2005年11月6日,王亚忱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批准逮捕。2007年1月,王亚忱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7年8月6日,王晓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7年8月20日被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一审法院认定,王晓云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泄私愤,指使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书显示,王晓云为泄私愤,将阜新华隆公司董事长高文华的司机许宁抓捕并以诬告陷害、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对许宁作出“犯有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致使许宁被非法羁押60多天。

    据王晓云的代理律师说,目前王晓云已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并希望法庭给予宽大处理。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