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现药家鑫:撞人逃逸1小时再返回碾死伤者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重庆忠县发生药家鑫式案件,21岁货车司机作案4个月后落网 南都讯据《重庆晨报》报道 药家鑫式案件在重庆忠县上演。货车司机田厚波在夜归途中撞伤女乞丐后逃逸,怕事情败露自己

  重庆忠县发生药家鑫式案件,21岁货车司机作案4个月后落网

    南都讯据《重庆晨报》报道 药家鑫式案件在重庆忠县上演。货车司机田厚波在夜归途中撞伤女乞丐后逃逸,怕事情败露自己有麻烦,事发后1小时,他开车返回事故现场将女乞丐碾死。4个月后事情败露,21岁的田厚波被忠县警方抓获归案。

  女丐死亡四个月

  4月11日,忠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马灌镇鹤林村附近小河沟旁发现一具女尸。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女尸衣着异于常人,应是一个乞丐,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医判定死亡时间两个月以上。其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凹陷损毁。警方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随即对周边地区展开摸查。

  调查中警方发现,案发地附近村民王某家路边的洗衣槽曾被车撞过,而2010年12月某晚,王某听到一个女乞丐在路边哭叫,另一村民也证实当时客车司机王某某在场。随后王某某在警方传唤时交代,2010年12月23日晚10点左右,他和司机肖某某、田厚波开车从忠县马灌镇返回金鸡镇,田厚波的货车撞上了当地一个女乞丐。三人随后离开,也没有把事情说出去,他们也不知道女乞丐后来死了,因为当时她伤得不重,还在公路上呻吟。肖某某也证实了王某某的说法。

  然而,死者面部的严重暴力损伤足以当场致命,王某某、肖某某均证实他们离开时女子的面部没有伤,说明死者脸部重伤是他们第一次离开现场之后才形成的。警方判断,这不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逃逸案,应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命案。

  肇事者去而复返

  随后警方将田厚波列为最大嫌疑人。一些新的证据也被警方掌握,田的货车被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掉,买车的人向警察表示,他起码占了2万元的便宜。警方在这辆货车的右侧车门发现有撞击过的痕迹,与去年12月23日晚王姓村民家的洗衣槽被撞线索吻合。4月12日,忠县警方对田厚波进行了抓捕。

  据警方透露,田厚波落网后交代,撞人逃逸回家后1小时里,他怎么也睡不着,总觉得不稳当。趁着黑夜,他驾驶货车返回现场,途中心神不宁,想着伤者情况,却将路边的洗衣槽撞坏了,留下了返回现场的铁证。

  到了现场后,他发现女乞丐昏过去了,就用左后车轮对准其头部,开动倒车档。田说,当时明显感觉到车压上去后才停手,而那辆货车重9吨。他下车后确认死者死亡,然后抛尸到附近的小河沟里。

  目前,田厚波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为减麻烦而杀人

  在忠县看守所,在被问及作案动机时,田厚波表示,自己撞到人后,“就是觉得第二天被认出了很麻烦,轧死了轧伤了都要找我。认出我了我就完了。我不晓得怎么回事,就想杀了她才能解决。”

  据了解,田厚波的家庭在当地还算不错,共有5辆车,他和父亲共同经营。其肇事的货车也购买了价值80万元的保险,每年要交7000多元的保险费。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