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文体局原局长范瑞亭贪污受贿获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近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范瑞亭贪污、受贿案,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落网后拒不认罪 范瑞亭案发前任巴中市文化体育局局长。2010年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近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范瑞亭贪污、受贿案,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落网后拒不认罪 

  范瑞亭案发前任巴中市文化体育局局长。2010年3月,巴中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时任该市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范瑞亭在国家惠民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中有经济犯罪行为。该院立即派员对此线索展开初查,结果发现范瑞亭涉嫌贪贿犯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并成立了办案组。 

  很快,办案组发现侦办该案困难重重:范瑞亭调离巴中市广电局的时间短,很多事情他都以“尚在交接中”辩解,事实认定难;范瑞亭反侦查能力很强,案件突破难、取证难。针对案情实际,办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对范瑞亭正面展开讯问工作,另一路迂回包抄,从外围展开侦查。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范瑞亭闪烁其词;面对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范瑞亭不以为然。在审讯过程中,范瑞亭反复强调其“丰功伟绩”,气焰十分嚣张,试图激怒审讯人员,还反复试探办案组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情况。 

  不过,在一次审讯时,范瑞亭称其让巴中市广电局两名工作人员退还过该市平昌县广播电视局原副局长文峰(另案处理)2万元现金。办案人员敏锐地感到此事背后有猫腻,自知说漏嘴的范瑞亭从此缄默不言,接受讯问时闭目养神,还变相绝食。 

  外围侦查获得关键证据 

  办案组选准突破口,采取强有力的侦查措施,通过对相关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证实:2010年3月10日,范瑞亭将收受文峰的2万元现金交由他人退还,但把收条的时间提前到2009年10月18日。 

  办案组成员随即赶到平昌县找相关人员核实情况,经过努力,终于查实范瑞亭收受文峰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范瑞亭曾向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虹网络公司)索要过一些钱。 

  办案组立即组织干警前往该公司所在地绵阳市调查取证,查实了范瑞亭以仓储费的名义向该公司索贿13万元。但面对办案人员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范瑞亭仍仍然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 

  在侦查该案的过程中,巴中市广电局事业发展科科长王智(已判刑)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经过审讯,王智交代,2009年3月至6月范瑞亭授意其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匿四川爱通公司支付给巴中市广电局2009年度设备安装运行费等共计57.4万元,这些钱后来成了范瑞亭个人的“小金库”。2009年12月,范瑞亭以单位拜年的名义从中支出10万元。 

  拉拢看守所干警串供 

  面对铁的事实,范瑞亭先是矢口否认,当办案人员拿出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后,又辩称此事他不知情,也不知道王智将10万元“小金库”资金转入其账户的目的。办案组决定让证据“说话”,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范瑞亭的审讯力度;另一方面迅速查询范瑞亭工资账户银行交易记录,从而证实了范瑞亭早已知晓其工资账户进账10万元,也知道此款是“小金库”中的钱。 

  办案人员在调查“小金库”资金来源时却陷入了困境。因为在文峰等人倒卖设备被查之初,范瑞亭就授意王智撕毁了所有“村村通”设备调拨单,导致近30万元“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无法查实。这时,却传来了范瑞亭在羁押期间腐蚀、拉拢看守所干警的消息。原来,范瑞亭让看守所干警带口信给王智,让王智推翻以前向检察机关所作供述,将其贪污的10万元说成是借用,并承诺自己释放后立即将10万元交给王智的老婆,还给其老婆安排工作,负担其儿子读大学的全部费用,给王智开一个账户,每年存入4万元作为王智为其承担罪责的补偿。办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依法将范瑞亭这些串供行为收集、固定下来。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巴中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该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文峰为感谢范瑞亭对其工作及其职级晋升上的关心,送给范瑞亭现金2万元。2009年12月中旬,长虹网络公司四川片区经理汪山与范瑞亭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巴中市广电局接收该公司13.7万余套设备,该公司支付13万元库房租金。不久汪山安排人将13万元仓储费存入范瑞亭个人的储蓄卡。 

  此外,2009年王智收取3笔公款共计53.116万元,向范瑞亭汇报后全部存入王智个人和以其母亲名义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当年12月16日,范瑞亭以争取项目需要钱为由,让王智从其中支出10万元。2010年2月10日,范瑞亭调离巴中市广电局,未将上述66万余元资金移交。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范瑞亭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范瑞亭不服,提出上诉,后该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