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一包工头行贿镇委书记63万获刑1年

2015-01-29 10:07 来源于:正义网 | 作者:李轩甫 | 浏览: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一村委会爱图村干部涉嫌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造成多人买后要不到地。此案牵连了不少人,爱图村民小组组长李永波、那大镇分管国土的副镇长陈啸、那大镇原镇委书记陈开就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一村委会爱图村干部涉嫌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造成多人买后要不到地。此案牵连了不少人,爱图村民小组组长李永波、那大镇分管国土的副镇长陈啸、那大镇原镇委书记陈开就相继被抓。 

  之后,此案查明,包工头陈明以改造爱图村庄为由,将该村的集体地分割成宅基地对外出售,为此向陈开就及陈啸分别行贿63万元和3万元。经儋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7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 

  包工头行贿镇领导 

  早在2009年1月6日,陈明和劳庆财接手儋州市那大镇那恁村委会爱图村庄改造项目,与爱图村民小组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由陈明和劳庆财出资对爱图村民小组位于那大镇儋耳路南面相接泰昌路约80亩土地进行改造(即爱图村庄第一期改造项目),实质将该土地分割为宅基地,除安置村民外,其余对外出售获利,完全改变了该土地性质及用途。 

  如此“改造”,爱图村小组向儋州市那大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环境资源局等单位及部门申请审核,但尚未得到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此情况下,陈明与劳庆财仍然以合作开发爱图村庄改造一期项目为名,将擅自规划的宅基地出售,谋取巨大非法利益。 

  之后,陈明和劳庆财通过爱图村小组,擅自将儋耳路以北102.49亩土地进行规划,并向相关单位及部门申请对该土地进行同样“改造”(即爱图村庄第二期改造项目)。在爱图村庄“改造”过程中,陈明为了使“改造”项目得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关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劳庆财处提取现金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09年1月份,陈明找儋州市那大镇原镇委书记陈开就,希望陈开就在爱图村庄第一期改造项目上予以关照,陈开就表示予以支持。1月的一天,陈明在儋州市委大门口停车场送给陈开就3万元;同年3月份,爱图村庄第一期改造项目开始“三通一平”。5月的一天,陈明为了使陈开就在该项目上继续给予支持,在陈开就家里送给陈开就5万元。 

  爱图村庄一起改造工程项目的宅基地基本对外出售完毕后,陈明与劳庆财通过爱图小组向有关单位及部门申请爱图村庄第二期改造项目。2009年8月的一天,陈明为了得到陈开就对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在陈开就家门口送给陈开就10万元;同年7月份,爱图村庄二期改造项目材料呈报那大镇政府后,镇政府没有上报市政府。 

  2010年1月份,陈开就在海口市参加省人大会议,陈明与他联系时,陈开就提出要拿30万元办事。陈明为了能够在爱图村庄第二期改造项目上继续得到陈开就支持和关照,便筹足30万元送给陈开就。 

  2010年2月的一天,陈明在陈开就家要求陈开就尽快将爱图村庄第二期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上会讨论,并送给陈开就15万元。 

  仅给镇委书记送钱是不行的,万一副镇长得知此事,不免会出麻烦。后来,陈明为了使儋州市那大镇原副镇长陈啸尽快将爱图村庄二期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上会讨论同意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在以后能够得到陈啸关照,送给陈啸3万元。 

  此后,3月10日,那大镇政府向儋州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那恁村委会爱图村村庄改造的请示》。 

  庭审中辩称送钱不算行贿 

  在庭审中陈明辩解称,他和陈开就是二十年的朋友了,朋友之间互相帮忙,钱是借还是送自己都弄不清楚,陈开就在海口跟他说急用30万元,到时候再还给他,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接着,辩护人也不甘示弱,他说,陈明与陈开就之间的金钱往来不应认定为行贿与受贿,其中陈明给予陈开就其余33万元,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爱图村项目改造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由儋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属合法项目,陈明给钱的目的是使项目进展快些,而不是谋取非法利益;基于相同理由,陈明给予陈啸3万元的目的也是为使项目进展快些,而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行贿。陈明给予陈开就、陈啸的钱是劳庆财提供的,应当比照对劳庆财的处理方法处理陈明,建议对陈明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66万元被判一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中向那大镇原镇委书记陈开就行贿63万元;向那大镇原副镇长陈啸行贿3万,共行贿数额66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在爱图村改造项目未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前,陈明采取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方式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辩护人提出爱徒村改造项目为合法项目,陈明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于在海口给予陈开就30万元,被告人陈明在侦查阶段多次送给陈开就共33万元之外,陈开就再拿出30万元用于办事时,又筹30万元于海口送给陈开就,难以认定为偿还欠款,应累计作为行贿数额。但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8月27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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