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户为奶牛开追悼会 称扶持资金遭截留(图

2015-01-29 10:07 来源于:大河网-大河报 | 作者:刘广超 | 浏览:
一网友发帖,称漯河市召陵镇政府截留扶持资金,奶牛被饿死 该镇政府一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搭灵棚,挂挽联,设祭台,读读祭文,还有和尚念经文,并为之做法事祈祷……


追悼会上,人们为奶牛哀悼。网络图

一网友发帖,称漯河市召陵镇政府截留扶持资金,奶牛被饿死

该镇政府一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漯河讯搭灵棚,挂挽联,设祭台,读祭文,还有和尚念经文,并为之做法事祈祷……被隆重祭奠者,竟然不是人,而是牛!这场看似咄咄怪事的场面,发生在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3天来,“奶牛追悼会”的视频在全国众多网站疯转,网友评论如潮。背景原因是什么?昨日记者展开采访。

【追悼会】

为奶牛设灵棚做法事

视频显示,这场追悼会隆重异常。在如亡人之灵棚大小的帐篷内,一头挂着“我被饿死了”白纸条的奶牛模型前,摆放着祭品、烧纸并点燃着2只白色蜡烛,左右是一对挽联,横联是“人牛情未了”。灵棚外,一人多高、写有“冤”字的白色挽联近10个,分设在灵棚两侧,约20多人围聚着灵棚神色肃穆。

随后在一座罗汉林立的庙宇内,举办了“给奶牛做法事,告慰在天之灵”仪式。

【奶牛场】

扶持资金遭截留

来自奶牛场者发帖称,2000年,省里给230头奶牛下拨60万元扶持资金,漯河市召陵镇却将它截留挪用。经反复协商,镇政府才同意返还30万元。另外30万元,按原镇书记闫某的说法,冲抵了2000年至2006的“租地款”。可他又说没交“租地款”。接着奶牛场多次被封门,最长一次长达14天,导致你们70头奶牛相继死亡,40多吨牛奶变质。

发帖者称:奶牛场租用召陵镇的土地到2020年才到期,然而在2007年5月,召陵镇原镇长焦某,竟与一村干部石某签订无限期合同,将奶牛场所租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名义私自转让,并且价值六七百万元的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竟被以110万元低价出售。

“2011年2月22日起,村干部石娜伟拿着与召陵镇签订的违法合同,强占奶牛场,目前捣毁除一栋办公楼外的所有地上设施,在没有任何证件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房屋。

【镇政府】

多年不缴租金,再转土地合法

针对奶牛场的上述几点说法,昨日,记者采访了召陵镇政府。召陵镇政府一负责人表示:“这是一场策划和闹剧,目的是想让更多人关注,把事情搞大!”

关于挪用截留资金30万元冲抵“租地款”之说,镇政府的解释是:2000年5月,侯某、常付文等人与召陵镇政府签订协议:每年,奶牛场向镇政府支付收益金。“目前奶牛场仅应缴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就已累欠镇政府141万多元。”镇政府一负责人说,“奶牛场称已支付30万元抵2000年至2006年的租赁款,经查财政所近年来的账目,没有任何记录,反映的情况不实。”

奶牛场租赁召陵镇政府的土地,按合同到2020年才到期,为何在2007年5月又签订合同将奶牛场所租土地转让给石某?“本金、滞纳金还有原来校园建筑材料的折价款、树木的砍伐折价款,奶牛场长期不按合同上缴,镇政府多次催要无果后,考虑到奶牛场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才于2007年5月8日,以土地转让形式,合法转让给石某的。”已在该镇工作14年、目前负责奶牛场片区的召陵镇副科级干部赵振奎告诉记者,“按协议规定,奶牛场自签订协议以来,从未履约,召陵镇政府有权处置该宗地,无需和任何人协商,所有后果不是因为召陵镇政府所造成,所受损失应由奶牛场承担。”

召陵镇政府有权处置该宗地?有没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低价出售?有无镇干部以奶牛主人的名义骗取国家的赔偿款?赵振奎告诉记者:目前上级纪检部门正在调查此事,召陵区委、区政府也成立了一个综合调查组,待事实全部查明后再给答案。

到底奶牛场死了多少头牛?是谁断水断电的?奶牛场的损失有多大?昨日,记者多次与该场负责人常付文联系,但打手机、发短信均未回复。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