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水利局原副局长伙同情人受贿逾百万受

2015-01-29 10:06 来源于:正义网 | 作者:范跃红 | 浏览: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原副局长朱小秋及其情人于涛受贿案,在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朱小秋受贿337万余元,其中与情人于涛共同受贿人民币117万余元。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原副局长朱小秋及其情人于涛受贿案,在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朱小秋受贿337万余元,其中与情人于涛共同受贿人民币117万余元。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舟山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1年期间,朱小秋利用担任舟山市水利围垦局副局长,舟山市钓浪、钓梁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接、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情人于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7万余元。其中朱小秋单独受贿人民币220万余元,与于涛共同受贿人民币117.85万元。朱小秋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法庭考虑到他的认罪态度、专业技能和以往工作业绩从轻判决。于涛当庭声泪俱下,称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家庭、给社会带来这么大的危害,悔不当初。

  120余名舟山市级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当天的庭审现场旁听,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据悉,朱小秋、于涛受贿案也是舟山市检察机关历年来查办的受贿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